推 tnssh211448: 偽證罪參考一下 11/27 00:31
偽證以外呢? 還有別的嗎?
純用偽證罪嚇阻就夠的話,上面那條也不用了。
※ 編輯: saltlake (220.129.57.41 臺灣), 11/27/2021 00:48:45
推 saccharomyce: 脅迫有恐嚇罪 收好處那就是和解 11/27 00:56
和解是民事賠償的問題。對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就算判決可斟酌
加害人有否與被害人和解已展現對所犯罪刑的懺悔誠意程度,進
而使法官於權限內調整刑度,檢察官也可因而斟酌起訴與否,但
對於某些重罪如強盜殺人或殺人等,檢察官真會因為有和解就不
起訴?
脅迫和收好處而在刑案扭曲供述,如上面網友所述,有偽證罪。
問題在於,不管脅迫罪還是偽證罪,那都是控方得先證明的事情。
還是因為被告或共犯在刑事訴訟裡面供述胡扯,因為刑事訴訟原則
不自證己罪而無偽證罪,所以要用刑訴156II補強?
※ 編輯: saltlake (220.129.57.41 臺灣), 11/27/2021 06:21:52
→ maniaque: 最近不是就有嘛? 那個在對岸販毒,被對岸判刑關完,遣返 11/27 12:48
→ maniaque: 台灣檢察官依法起訴,但只有當事人犯罪自白,法院拿不到 11/27 12:49
→ maniaque: 其他證據,只好判他在對岸的販毒無其他證據,[無罪] 11/27 12:49
上面的例子是「只有當事人犯罪自白」,所以根據刑訴156II規定無罪。
現在想知道的是「只有被害人受害自述」的時候,有沒有相關規定應無罪。
※ 編輯: saltlake (220.129.57.41 臺灣), 11/27/2021 13:33:26
→ maniaque: 自己多 google "男生要保護好自己"就很多實例了 11/27 13:41
→ maniaque: 被害者一開始哭哭啼啼,到後面莫名其妙反反覆覆 11/27 13:42
→ maniaque: 檢察官最後只好不起訴處分 11/27 13:42
→ maniaque: 跟性犯罪 有關的,很多就是這樣的情況,看要選哪種 11/27 13:43
→ maniaque: 別忘了,被害者虛假陳述,也是要揹負做證不實的責任 11/27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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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誣告罪成立要件容易嗎?
→ iscu: 平常要積人品,性騷擾這事有時候只要被害者自訴就可以定罪 11/27 14:15
→ iscu: 有時候又變成證據不足, 真的是看法官檢察官當下心情 11/27 14:17
→ iscu: 又或者是被告長相是否猥褻, 被害者是否夠正~ 11/27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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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以整形 遠離美人
媽媽說過了,越漂亮的人,越會騙人 (茶)
※ 編輯: saltlake (220.129.57.41 臺灣), 11/27/2021 16:22:14
→ jenoren: 「供訴」?「原、被告私下妥協」?「幫助被告減免罪刑」 11/28 18:45
→ jenoren: ?看不懂誒~@@ 11/28 18:45
→ jenoren: 1.是想問有關「供述」證據的問題嗎? 11/28 18:45
是專指被害人當證人的證言效力。
刑訴156II 特別限制刑案判決不得 僅 以被告自白為證做成有罪判決。
但如果反過來呢?
只有被害人的口頭證據,能否做成被告有罪判決?
原被告私下妥協,幫助被告減免罪刑,指的是被害人在刑事案件裡面,
因為被威脅或者受有利益,在做證的時候的陳述偏袒被告。
→ jenoren: 2.刑訴沒有「原告」這個概念哦。只有公訴人和自訴人(須 11/28 18:45
→ jenoren: 委任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 11/28 18:45
→ jenoren: 3.自白任意性(避免屈打成招等)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56 11/28 18:45
→ jenoren: 條第1項,主要在處理其證據能力之有無。 11/28 18:45
→ jenoren: 同法第156條第2項則主要是為革除以往過分偏重自白,以致 11/28 18:45
→ jenoren: 有害於真實發見及人權保障的弊病,並強調應有其他補強證 11/28 18:45
→ jenoren: 據,偏重處理證明力的部分。 11/28 18:45
→ jenoren: 至於針對冒名、頂替或冒名頂替三種被告錯誤的類型,另按 11/28 18:45
→ jenoren: 其類型分別為處理,與此處無涉。 11/28 18:45
→ jenoren: 附值一提,倘被告對自白任意性有爭執,應先於其他事證為 11/28 18:45
→ jenoren: 調查(第156條第3項前段);至於被告自白之內容,原則上 11/28 18:45
→ jenoren: 須在調查其他事證完足後,方得調查(第161條之3)。 11/28 18:45
※ 編輯: saltlake (220.129.57.41 臺灣), 11/28/2021 19:58:06
推 jenoren: 問題1「只有被害人的口頭證據,能否做成被告有罪判決? 11/28 23:19
→ jenoren: 」 11/28 23:19
→ jenoren: 答:不能。幫忙板友附上實務的萬用例稿~ 11/28 23:19
→ jenoren: 「被害人因其立場與被告相反,故其陳述之證明力顯較一般 11/28 23:19
→ jenoren: 證人之陳述為薄弱,縱其陳述並無瑕疵,且前後一致,亦不 11/28 23:19
→ jenoren: 得作為被告犯罪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 11/28 23:19
→ jenoren: 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 11/28 23:19
→ jenoren: 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245號 11/28 23:19
→ jenoren: 刑事判決著有明文。 11/28 23:19
→ jenoren: ※推薦延伸閱讀釋字第789號解釋。 11/28 23:19
→ jenoren: 問題2「被害人在刑事案件裡面, 因為被威脅或者受有利益 11/28 23:19
→ jenoren: ,在做證的時候的陳述偏袒被告。 」 11/28 23:19
→ jenoren: 答:被告嚴禁與被害人接觸!從偵查到審理程序,檢察官和 11/28 23:19
→ jenoren: 法官都會特別再三告誡。通常這類會威脅被害人、危險性較 11/28 23:19
→ jenoren: 高的被告都已被羈押或是因另案在監執行中了。矧被害人突 11/28 23:19
→ jenoren: 然翻異前供實在太啟人疑竇,實務上絕大多數被告不會甘冒 11/28 23:19
→ jenoren: 刑責加重的風險(還不如祈求被害人原諒,看能否刑度判輕 11/28 23:19
→ jenoren: 一點來得實際)。 11/28 23:19
→ jenoren: 刑事案件會起訴,絕大多數都已有充分的事證,即便真的發 11/28 23:19
→ jenoren: 生被害人因被脅迫或利誘而為前面矛盾之供述,也還有其他 11/28 23:19
→ jenoren: 客觀證據足供檢座發揮。別忘了手握國家合法蒐證公權力的 11/28 23:19
→ jenoren: 檢座們並不是塑膠~ 11/28 23:19
→ jenoren: 法院的法官們也會按卷內所附之客觀事證來判斷哪些供述較 11/28 23:19
→ jenoren: 可能趨近於客觀真實,所以板友請不用擔心。 11/28 23:19
噓 Godofthebutt: 你怎麼專問這種問題 11/29 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