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ustSad: 找民意代表陳情,如果在六都先打1999立案。 12/14 16:14
推 kery1120: 牆壁未必不屬於不動產,參考民法66條第1項看看 12/14 16:19
→ kery1120: 另可參考關鍵字"強迫之不當得利",建議找律師處理 12/14 16:27
推 KKyosuke: 房屋已經被拆牆壁已非不動產 最好可以這樣解釋XD 12/14 16:53
推 KKyosuke: 就算真的被認為是復合也能用不當得利處理 12/14 16:55
→ samnpc: 都上法院該找律師比較好 12/14 18:18
推 cape129: 噓一樓。樓主寫的超清楚的,已進了法院(司法),還教人 12/14 18:29
→ cape129: 找民代(立法)、打1999(行政),真沒概念。 12/14 18:29
推 maniaque: 原PO 不懂對方的真正目的嘛??? 12/14 19:23
→ maniaque: 講白一點,誰拆了,然後影響到誰,誰就要負責. 12/14 19:24
→ maniaque: 不管建商或原地主,都不願意冒拆了損害到你家建築結構 12/14 19:24
→ maniaque: 的風險,只有你來拆,你拆你負責,推不了給別人 12/14 19:25
→ maniaque: 不知道原本那邊是八吋牆還是四吋牆,要是八吋牆的話 12/14 19:25
→ maniaque: 現在用的建築工法,灌漿板模,那面沒拆的牆根本灌不下去 12/14 19:26
→ maniaque: 頂多走民事,換你跟原本的地主去求償費用 12/14 19:29
→ maniaque: 建議去做調解吧,畢竟你若能理解對方的真正想法 12/14 19:30
→ maniaque: 建商不見得不會不配合 12/14 19:30
→ maniaque: 不然,建商他要走多少法律程序才能開始蓋??? 12/14 19:31
→ maniaque: 不然就是去找結構技師之類的公會出具報告,去舉證這面牆 12/14 19:32
→ maniaque: 並非你的建物的主成分之一 12/14 19:32
→ maniaque: 再退萬步說,那假若是重要成分,那拆了我的房子就毀了 12/14 19:33
→ maniaque: 當初兩棟建物建築時間並非相同,並非存有其重要性 12/14 19:34
推 CCWck: 屋齡40年,或許可以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12/14 19:35
推 q135q135: 推2樓 本件係屬“強迫得利”之事件 建議找律師處理 12/14 20:14
推 jasonmoon: 類推適用民法182條第一項,主張利益不存在,受損人不得 12/14 23:52
→ jasonmoon: 對受益人主張不當得利 12/14 23:52
推 tero: 掛白布條 12/15 10:20
推 KHlawtel: 建商這招有點爛,這麼快就被破解 12/16 14:41
→ s9233: 想請問這種情況受損人是前屋主,還是現在的地主(建商) 12/17 12:22
→ s9233: 建商說跟他沒關係,要找前屋主,這樣我是要對前屋主還是建 12/17 12:24
→ s9233: 商 12/17 12:24
推 KHlawtel: 建商拆牆就找建商 12/17 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