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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 媒體甲報導名人乙某事件被告後,雙方和解,並約定,此後媒體甲 報導名人乙的任何事務,均應事先聯絡乙,取得其書面查證。否則 即應賠償。 惟和解書未約定名人乙有配合甲提供查證書之義務。於是和解後, 媒體甲於擬報導乙某事務之前依約聯絡乙,請其提供查證書。乙則 或是聯絡不上或是不予回應。媒體甲乃逕行報導,旋即遭乙提告。 問題: 純就表面事例,看似媒體甲違約而應支付。然而事實上甲確實依約 聯絡乙方請求配合查證,但乙方不配合,如此真可謂乙方並未違約? 即便和解書內容全未提及乙方有配合甲方的查證義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69.16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41466473.A.9BA.html
iscu: 看約定是否有懲罰條款,沒有的話約定就無意義 01/06 19:14
iscu: 若對乙造成損失,那乙必須自行舉證.這點有無約定都一樣 01/06 19:16
iscu: 條件寫的不夠明確的話,上法院還有得吵 01/06 19:17
想起來了,契約的附隨義務裡面有所謂的協力義務。據此債權人也有義務與債務人 協力合作完成履行契約的一切要件,並排除一切障礙之義務。所以案例中,是乙怠 於履行這個附隨義務而構成違約。因此即便乙能證明自己有因為甲之報導行為受到 損害,也不能引和解契約要求賠償,因為是自己違約行為所致損害。 ※ 編輯: saltlake (114.24.69.167 臺灣), 01/06/2022 20:19:13
maniaque: 很像是在講某位連家的事 01/07 09:40
有案號嗎? ※ 編輯: saltlake (114.24.69.167 臺灣), 01/07/2022 14:0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