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ailungsheng: 所有權人最有錢,找他責任不就好了^_^ 02/08 12:04
推 Lailungsheng: 是我的話,就告所有權人,就是地主,告完他,他自 02/08 12:17
→ Lailungsheng: 然會找人負責。 02/08 12:17
→ iscu: 告地主根本是找錯人吧 02/08 13:58
→ maniaque: 有趣,那要是地上權住宅,不就告國家了??? ^_^ 02/08 14:03
→ maniaque: 要嘛就頂多列共同被告,讓法院去判 02/08 14:04
→ CCWck: 看是否符合共同侵權要件,民法185,191可參考 02/08 14:20
推 zweigert: 建築法第77條 02/08 14:25
推 zweigert: 另依消防法第2、7條意旨,應由管理權人負責消防安全檢修 02/08 14:31
推 zweigert: 建物所有權人跟管理單位是不同的主體 文中的管理單位 02/08 14:37
→ zweigert: 是否能干預或限制承租人的租賃物如何使用 應視個案而定 02/08 14:39
推 Lailungsheng: 抱歉,地主跟所有權人可能還是有差距(小弟更正) 02/08 15:22
→ Lailungsheng: ,所以不是先告所有權人?問題是如果是承租商家出 02/08 15:22
→ Lailungsheng: 事,你要找到他提告並求償,困難度不是比較高? 02/08 15:22
推 zweigert: 建築法77條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 02/08 17:48
→ zweigert: 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高院104上易988判決意旨: 02/08 17:49
→ zweigert: ...所稱使用人係指對建築物具有實際管領、支配權限者 02/08 17:50
→ zweigert: (例如承租人)而言...。高院106上798判決意旨:...建築物 02/08 17:50
→ zweigert: 構造及設備之安全與否,攸關...相鄰建物及其使用者安全 02/08 17:52
→ zweigert: 及權利...自屬民法184條2項所指保護他人之法律...。 02/08 17:52
→ zweigert: 參酌上開判決意旨,文中其他樓層受損害之人可向建物所有 02/08 17:54
→ zweigert: 權人以及承租人(餐廳)依民法191條1項、184條2項等規定 02/08 17:58
→ zweigert: 請求損害賠償 而文中的管理單位是否可等同為建物所有權 02/08 17:59
→ zweigert: 人或是「使用人」(有實際管領、支配權限)則不敢斷定 02/08 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