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A 公司
出租人B 公司
B公司出租場地(90%)給A公司使用一年,簽約時候沒有押金條款
其中一句話是:
"承租人每月租金XXX元,每期應繳納1個月租金,並於每月5日前支付
不地藉任何理拖延或拒絕 出租人也不得任意調整租金"
結果A公司承租2個月後就離開,也沒有押金條款
後來B也不能承受高昂房租也搬離
請問當初A與B簽約一年承租條款
是否還可追繳有效?可追繳10個月款項?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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