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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A 公司 出租人B 公司 B公司出租場地(90%)給A公司使用一年,簽約時候沒有押金條款 其中一句話是: "承租人每月租金XXX元,每期應繳納1個月租金,並於每月5日前支付 不地藉任何理拖延或拒絕 出租人也不得任意調整租金" 結果A公司承租2個月後就離開,也沒有押金條款 後來B也不能承受高昂房租也搬離 請問當初A與B簽約一年承租條款 是否還可追繳有效?可追繳10個月款項?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72.27.22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44490165.A.0B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