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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案件於法院審理中 訴訟前有申請調解,調解階段法院就整理爭點 並請被告提答辯. 當時,調解聲請人即原告始終都未取得被告答辯狀 或是陳報狀的繕本 致電詢問書記官表示:庭長認為有需要提供,才會寄繕本給聲請人即原告 調解失敗,正式提告後 被告又沒寄陳報狀繕本給原告,因離開庭日很接近 原告致電書記官請法院代寄,書記官原本答應 後來又說卷宗在法官那裡,無法影印.所以無法寄出 原告致電書記官當天,書記官答應代寄繕本時,卷宗已在法官那裡 詢問書記官卷宗內容,書記官說等一下我看一下喔 然後依卷宗內容回覆原告,應該是有掃描檔在書記官電腦 不解書記官為何不可列印掃描檔或是跟法官拿卷影印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附屬文件,提出於法院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 因開庭地點在南部,目前在中部上班無法一直跑法院閱卷 請問遇到這種情形,該怎麼辦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0.30.4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44662037.A.2C3.html
KKyosuke: 因為開庭前幾天卷在法官那邊書記官拿不到 法官也要看案 02/12 18:38
KKyosuke: 情跟雙方答辯 02/12 18:39
KKyosuke: 你的情況就去開庭然後說對造沒寄繕本你無法就書狀內容答 02/12 18:39
KKyosuke: 辯 02/12 18:40
ayaka16: 是不是兩個人都沒請律師? 02/16 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