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依照刑法227的定義,假設15歲的兒子跟16歲的女朋友做愛, 結果居然是16歲的女朋友「性侵」了兒子 「因為媽媽/法官/鄉民大眾覺得,兒子對性行為欠缺同意能力,所以16歲的女生「性侵」 了我的15歲兒子,會讓我兒子身心受創」 這法條怎麼看都很奇怪 再說兒子有沒有身心受創,應該要參考心理師的心理量表吧 怎麼會是法官、父母覺得兒子身心受創,就可以把女朋友判刑? 如果要保護未成年,應該要以對未成年好才對吧 為何法條不改成,如果15歲的兒子覺得舒服的話,女方應該判無罪 結果實務上在判刑,很多都是兒子性行為,結果被控制狂父母拆散,用刑法227告情侶 哪裡有保護到未成年?控制狂父母才是戕害未成年才對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182.11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47799897.A.2C5.html ※ 編輯: christopherl (114.37.182.113 臺灣), 03/21/2022 02:12:40 ※ 編輯: christopherl (114.37.182.113 臺灣), 03/21/2022 02:13:36
siibouf: ???????? 03/21 08:13
Lailungsheng: 你的心態已經歧視男性了 03/21 08:25
ilw4e: 18以下有兩小無猜條款阿 03/21 10:07
jesil: ? 03/21 12:57
lunahuang: 蛤? 03/21 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