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stSad: 關鍵字:臉書 自己爬文搜索一下 03/22 13:04
→ gn00569763: 不懂一樓的意思! 03/22 13:08
推 JustSad: 臉書三要件:對方實名註冊、你連名帶姓、你有對方個資。 03/22 13:13
→ JustSad: 缺一,你依然可以提告,結果都一樣。 03/22 13:14
→ gn00569763: 對方資訊我全部都有了,這不是問題,我問題是那樣的 03/22 13:19
→ gn00569763: 言論是否構成公然侮辱(問我怎不吃屎)以及加重誹謗 03/22 13:19
→ gn00569763: (以文字不實指控我看盜版影片) 03/22 13:19
→ JustSad: 如果你認為三要件都有了,就去提告吧。 03/22 13:27
→ gn00569763: 就怕檢察官不認為這樣構成妨害名譽,反而多跑一趟 03/22 13:31
推 JustSad: 除非你臉書跟你本名不一樣,無法連結現實人格,才可能。 03/22 13:37
→ gn00569763: 我臉書是本名的羅馬拼音英文 03/22 13:43
→ jasonyeh: 版友也不是檢察官,就算100 個版友說會成立也不代表檢察 03/22 14:35
→ jasonyeh: 官就一定認為會成立,怕白跑就不要告,就是那麼簡單 03/22 14:36
→ samnpc: 每個檢察官跟法官的想法都不見得一樣 03/22 18:52
→ q135q135: 關於樓上某J酒駕哥的推文 強烈建議略過別看 以免被誤 03/22 20:27
→ q135q135: 導 03/22 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