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aniaque: 一起告,判大概連帶賠,之後換委託方告承攬方 04/02 01:36
若是承攬關係的話,除非是大公司在作業過程中有指示,否則似乎很難導出連帶責任。
→ KKyosuke: 大公司自己不怕工程出問題嗎= =a 04/02 01:37
→ KKyosuke: 不可能包給那種連工安意外都賠不起的公司 否則做壞了出 04/02 01:38
→ KKyosuke: 事怎辦 04/02 01:38
如果是外包公司要負賠償責任的話,那麼大公司就不用負賠償風險。
再者,可能也沒想到損害的範圍會這麼大。
※ 編輯: MrTaxes (112.78.71.63 臺灣), 04/02/2022 09:00:57
推 maniaque: 場子在東南水泥的範圍 04/02 10:29
損害賠償的原則是行為人負責
推 KKyosuke: 現在是砸到外部 如果搞壞了業主自己的東西呢 04/02 10:43
→ KKyosuke: 總之業主不是白痴...而且能弄到工程機具你以為真窮嗎... 04/02 10:43
這次損害的規模是很大的
→ KKyosuke: 又不是請來刷油漆的室內裝潢工隨便就能開工 04/02 10:44
→ furio: 先看拆除執照/廠商資格/合約這幾項是不是有問題 04/02 10:51
但有個疑問,就算廠商資格不符,或是未按規定申請拆除執照,
如何能因此導出東南的連帶賠償責任?
推 Lailungsheng: 就一般人的法律看法,用後車賠前車的方式就對了 04/02 10:57
→ Lailungsheng: 東南不用賠才奇怪 04/02 10:57
那也是開車的人賠 換言之就是行為人要負直接責任 但東南是行為人嗎?
推 saccharomyce: 想辦法解釋成東南水泥有下達指示比較實際 04/02 10:59
是的
※ 編輯: MrTaxes (112.78.71.63 臺灣), 04/02/2022 11:58:52
→ Fanling: 車禍賠償跟工程事故賠償不太一樣,業主是有連帶責任的 04/02 11:58
如果是承攬契約關係,按民法189條,似乎尚未能看出連帶責任的依據何在...
※ 編輯: MrTaxes (112.78.71.63 臺灣), 04/02/2022 12:01:03
→ Fanling: 職安法第 25 條 04/02 12:17
→ Fanling: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 04/02 12:17
→ Fanling: 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 04/02 12:17
→ Fanling: 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04/02 12:17
→ Fanling: 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 04/02 12:17
→ Fanling: 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承攬者亦 04/02 12:17
→ Fanling: 同。 04/02 12:17
謝謝提供法條資訊。
但職安法條文是將賠償範圍限定在"職業災害補償",也就是對於勞工發生職災的情況。
本次損害造成台電設施毀損及交通停擺,應不屬於該法所規範的"職業災害"。
→ Fanling: 而且你貼的民法有說到定作人於定作時不作為或有過失時, 04/02 12:18
→ Fanling: 不在此限 04/02 12:18
嗯,但要舉證定作人有過失似乎也不容易。
※ 編輯: MrTaxes (112.78.71.63 臺灣), 04/02/2022 12:32:30
→ Fanling: 認定很難?不會啊 04/02 12:34
→ Fanling: 拆除時,業主有無派人監督?與拆除計畫不符,有無阻止? 04/02 12:34
→ Fanling: 這些都是過失!發包承攬不是把責任都甩出去,業主本身也 04/02 12:34
→ Fanling: 有監督管理責任 04/02 12:34
您說的似乎比較接近雇傭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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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
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
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
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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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承攬和雇傭的性質不同,法條上似乎找不到定作人對於承攬人有監督之責的規定。
※ 編輯: MrTaxes (112.78.71.63 臺灣), 04/02/2022 13:05:33
→ Fanling: 承攬的法規都在職安法25~28條,也不要說業主沒有對承攬 04/02 15:44
→ Fanling: 商有管理監督之責 04/02 15:44
→ Fanling: 一堆科技廠業主在管理承攬商的規定,罰責可是遠比法規嚴 04/02 15:44
→ Fanling: 因為出了事停了工,倒霉的永遠是業主 04/02 15:44
行政罰應該是會有的,但那與民法的損害賠償規範目的不同,額度範圍的計算也不同。
※ 編輯: MrTaxes (112.78.71.63 臺灣), 04/02/2022 18:39:17
→ Fanling: 以你所說的民法189條?再搭配職安法25~28承攬管理規定, 04/02 19:40
→ Fanling: 拆除作業是否有其他相關的法規我不清楚 04/02 19:40
→ Fanling: 是否構成定作人定作時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04/02 19:40
→ Fanling: 及東南水泥是否有確實監督管理好承攬商作業 04/02 19:41
→ Fanling: 就交給專業的勞檢所,法官來判決吧! 04/02 19:41
請您先參看職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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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
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
、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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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職業災害"是對工作者的生命及身體健康造成損害時才有適用。以外似乎沒有。
※ 編輯: MrTaxes (112.78.71.63 臺灣), 04/02/2022 20:46:38
→ SuperPenguin: 到底為何會提職安法... 淺見兩條供參考 民191,794, 04/03 00:23
前面F大可能想到職安法對業主的連帶責任的規定,只是對適用範圍似有誤會。
→ SuperPenguin: 前者推定過失,後者無過失責任,都是可能可以繞過 04/03 00:25
→ SuperPenguin: 189指示有過失不易舉證的辦法。 04/03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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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1 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
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
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
權。
第 794 條
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建
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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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提供。我也認為民191條有符合。 而民794條的問題在於,電力設備是否算工作物。
※ 編輯: MrTaxes (112.78.71.63 臺灣), 04/03/2022 08:42:45
→ Afun2009: 沒那種事,法律關係不是他們自己說什麼就是什麼的 04/03 1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