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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關於侵權行為責任之規定,賦予受害者的權限似乎 僅限於損害賠償而不及於其他? 例如某戶受到工廠或其他家戶排放汙水或廢水之侵害,向法 院依侵權法提告,只能聲請損害賠償,不能聲請加害者停止 侵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102.5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48886732.A.C13.html
MrTaxes: 民法有一些"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的規定。 04/02 18:49
MrTaxes: 但實務上,直接跟行政機關檢舉比較快。 04/02 1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