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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hw83191 (想不起來)》之銘言: : 是這樣之前租了共享機車 : 後來收到通知說違規停車 : 這是被舉發的照片 : https://i.imgur.com/DkrobKR.jpg : 但是我停的時候是這樣 : https://i.imgur.com/1ONa8DV.jpg 首先,你提供的照片看起來沒被移動前後,我看不出有什麼不一樣。 並不是你停的規規矩矩的被移出來,看起來是「一樣都沒完全停放在停車格內」。 : 很明顯我車子是被移動過的 : 申訴後,竟然回覆我因為我車子本來就沒停進停車格,所以維持開單結果 : 但是我認為如果開單所附照片根本不是我停的 : 而我停的時候因為在台北車站附近 : 當下車位在最邊邊 我車頭壓線在車格內 : 且我提供原停車照片是為了證明我車子被移動 : 結果變成我證明自己有罪? : 是否不太合理? 除非你附近有監視器和行車紀錄器,否則「陳述事實」的前提是「你能提供的證據」。 其次,在大台北地區停機車,我的習慣與建議是: 你要停放在全部停車格內,而且前中後不同視角要拍至少三張照片舉發。 以前要舉發他人違規停車,只靠一張照片視角是無法舉發的。 因為可能有視線死角與時差問題,所以要至少三張照片證明對方違規停車。 光憑你一張照片看起來就是沒停進全部停車格,申訴會過才奇怪。 你沒有犯罪嫌疑之前當然不需要自證清白,無罪推定。 但是有員警開單舉發的拍照證據,就是你有犯罪嫌疑。 除非你能提供三張照片證明你停車當下未違規,可能是被其他人移動導致; 或者你能提供附近監視器or行車記錄器,清楚拍到你「完全停在停車格內」。 否則你申訴或走其他救濟管道,都不太可能撤銷罰單。 : 想請問大家意見再決定是否走行政訴訟 如果你有辦法可以試試,我覺得不可能。 : 謝謝 在大台北地區,完全停在停車格都可能被移車好幾手變成違規了… 你被移動前本就可能已經違規。 某些精華路段有專業檢舉達人半小時舉報一次,這次修法公布後才可能不一樣。 -- 有本事歡迎提告,不必一再重複不斷的提醒我, 給我有效聯絡窗口,查核屬實願提供被告個資。 都這麼配合還在等什麼?趕快報案按鈴申告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6.99.10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49238289.A.A23.html
maniaque: 兩台都是共享,互相傷害而已 04/06 18:05
maniaque: 原PO的中柱延伸線直接就是樹的範圍,看不出有停進去 04/06 18:05
maniaque: 要我說很簡單,TY7那台後來騎走,下一台共享右挪603那台 04/06 18:06
maniaque: 創造出空間給自己停,至於原PO停的情況,去法院多花三百 04/06 18:07
maniaque: 被法官洗臉而已 04/06 18:07
maniaque: 原PO自己看一下自己後輪的落點在哪好嗎? 04/06 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