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各位版大好 小弟在2017年5月接受牙醫診所齒列矯正治療 然而因治療需要, 同年5月進行補牙, 費用約4萬新台幣(較高階的材料) 5年後的現在, 齒列矯正仍在持續中 且在整體矯正治療費用已結清情況下(分期) 診所告知我, 發現當初沒有跟我請款 並要求我繳交4萬元的補牙費用 (在5年間沒有發生任何關於此費用的請求) 小弟確定當時是以現金繳交 (無匯款金流紀錄, 也無收據, 這也是苦惱的點) 想請教的是 在民法第127條中寫道: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 ......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https://imgur.com/a/UZYiwkP 在小弟的案例上, 是否可以依此法規來主張診所請求權消滅 而拒絕償付呢? 因為小弟在思考的是 "補牙"這一塊比較偏材料的名詞 是否不被以上第四款的文字所包含 (診費、藥費、報酬、墊款) 還請版上各位先進指教,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89.24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49254825.A.AB7.html ※ 編輯: linyuchuen (101.12.89.245 臺灣), 04/06/2022 22:24:56
a9301040: 是,已經罹於時效04/07 09:11
sindyevil: 可以主張04/07 09:19
謝謝樓上兩位提供意見, 感恩!
maniaque: 對方應該會以療程持續為由,提出小額訴訟吧04/07 13:59
感謝樓上m大寶貴意見, 小弟我會留意 ※ 編輯: linyuchuen (114.136.153.252 臺灣), 04/07/2022 16:13:23
hide1213xj: 不當得利 04/07 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