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cu: 沒錯 你說的對,難得遇到一個有腦袋的 04/12 01:29
→ iscu: 而且你還漏掉加害者如果因此手扭傷, 被害者也要承擔責任 04/12 01:34
→ maniaque: 有人持刀來殺你,閃又不是義務 04/12 09:39
→ maniaque: 也不是責任 04/12 09:39
→ maniaque: 更何況妳都說來不及而撞上,那你要說明為何來不及??? 04/12 09:40
→ maniaque: 是在摸副駕大腿呢? 還是眼球飄向人行道辣妹而沒注意車行 04/12 09:40
→ maniaque: 方向 04/12 09:40
→ furio: 原PO應該沒看過刑法第14條 04/12 09:49
→ CCWck: 檢討受害者的論點... 04/12 10:10
→ furio: 原PO連過失定義都不知道,後面就亂了 04/12 10:13
→ b19900127: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這要計算反應時間。而且照 04/12 17:14
→ b19900127: 你的邏輯,強姦犯都是因為被害人穿太性感囉 04/12 17:14
→ maniaque: 基本上駕駛能夠免責多半在於相對距離and車速>反應時間 04/12 17:44
→ maniaque: 也就是說當你從這麼近的地方跳出來,在這種車速跟距離 04/12 17:44
→ maniaque: 駕駛的反應時間>撞上的時間,主張這部分就可以免責 04/12 17:45
→ maniaque: 至於趴數基本上是民事算責任的,刑法只會斟酌用在量刑度 04/12 17:46
推 OAzenO: 行政責任 刑事責任 不一樣 不能同論 04/12 19:17
→ OAzenO: 還有民事責任 04/12 1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