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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7 條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 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 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 如果有一個人在14~18歲之間犯下一個刑事案件 但這案子在他20歲以後才曝光,案子會直接移交給地檢署,起訴後會走少年刑事案件的程 序 而在少事法中83-1條有提到關於視為未曾受宣告、前案記錄塗銷的這些消除前科的條件也 適用於犯案時14-18歲,但案件受理時已20歲以上的被告嗎? 比如小王在16歲犯了一個刑案,但22歲才被揭發,最後被判刑,他有機會在刑期執行完畢 三年後不留下前科紀錄申請到良民證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0.69.13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49764376.A.D17.html
saccharomyce: 依犯罪時年齡處理 04/12 20:06
steven141412: S大所以犯罪時是未成年,未成年犯罪可以塗銷前科, 04/12 20:15
steven141412: 所以20歲後被抓的人也能塗銷前科囉 04/12 20:15
iscu: 這不是很正常嗎 04/12 23:35
iscu: 14歲以下殺人,難不成等到20歲再審判就可以判死刑?? 04/12 23:37
rock0807: 罪行法定主義的基本概念 04/13 00:13
CCWck: 是責任能力吧 04/13 00:44
JustSad: 可以參考田勝傑的案例。 04/13 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