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saccharomyce (酵公菌)》之銘言: : 要討論之前 先看一下判決吧... : https://reurl.cc/p1dr0a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122 號民事判決 (恕刪) : ㈣、「配偶權」並非「法律上權利」: : 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闡述: : …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 : 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 …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 : 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 實務見解亦大多援引此判決作為「配偶權」或「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權利」為民法 : 第184條第1項前段「權利」之基礎。 : 此判決未詳細說明「權利」之內涵(為憲法上權利或法律上權利),亦未指明由婚姻契約 : 之誠實義務,如何推論非身分契約相對人之第三人得以侵害配偶之權利,自無從憑此判決 : 逕認通姦或相姦行為侵害配偶之「權利」。縱使肯認配偶權為一種法律上權利,因他方配偶享有憲法第22條保障之性自主決定權,就 : 此所生「配偶權」與「性自主決定權」之衝突,自然係以憲法上所保障之「性自主決定權 : 」優先。 (恕刪) 為了"配偶權"的問題,剛剛特別查了一下王澤鑑老師的<侵權行為法>(2015.6出版), 其中在第214頁的地方,也有引用55台上2053判例,但王老師的書有誤植,55寫成53。 而且這個判決突顯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判例制度的廢除,造成法秩序安定性受到動搖。 讓原本具有拘束下級審的"判例",成為了最高法院"判決",失去對下級審無拘束力。 法院的判決失去了可預測性,當然也影響了法的安定性。 但本案判決拿掉判例的拘束,似乎也有些道理。只是說跟大家以往研讀的都不一樣。 感覺這位法官似乎在藉由個案來凸顯司法改革後欠缺配套的問題。 法條真的就是沒有明文規定"配偶權",二審可以變更見解,但要怎麼說一審有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5.2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50448082.A.2BA.html ※ 編輯: MrTaxes (180.217.5.242 臺灣), 04/20/2022 18:50:31
saltlake: 要怎麼說一審有錯 <- 看原告律師與二審法官的法學素養 04/20 18:59
是的,這是純粹法律見解的問題。 但判例其拘束力,這個制度改變之後,所謂"配偶權"僅為參考用的概念。 就算本案二審再次重申配偶權來改判,也僅是上下審級法院的見解不同,沒有對錯問題。 ※ 編輯: MrTaxes (180.217.5.242 臺灣), 04/20/2022 19:28:02
saltlake: 就算回到判例有廣泛拘束力的時代,配偶權也不是對錯問題 04/20 20:10
saltlake: 同樣是強制力程度的問題 04/20 20:11
saltlake: 一定要爭的話,法律涉及的是各種價值觀和其他利害關係 04/20 20:12
saltlake: 的取捨問題。這類問題哪來的對錯? 04/20 20:12
saltlake: 古時候一夫多妻妾是合法的,後來被改成非法 04/20 20:12
saltlake: 古時候同性之間的配偶關係法律不予保障或保障不能和 04/20 20:13
saltlake: 對夫妻關係的保障相比,現在則是等同。 04/20 20:13
saltlake: 古時候或現在的一定是對的或錯的? 04/20 20:14
嗯,回到問題本身來討論。 在判例有拘束力的時候,若下級審見解違背判例意旨,即屬判決違背法令。 基於下級審判決違背法令的錯誤,上級可以此為改判的理由。 但現在沒有判例的拘束力,下級審沒有判決違背法令。上級審該以何種理由改判? ※ 編輯: MrTaxes (180.217.5.242 臺灣), 04/20/2022 21:45:40
q135q135: 賦予判例有拘束力 對法秩序的穩定不見得是好事 04/21 10:02
saltlake: 判例有拘束力和無拘束力,顯然前者的法秩序「較穩定」, 04/21 14:46
saltlake: 因為不容下級法院任意在對相同事例昨其他闡釋 04/21 14:47
saltlake: 所以比較不容易變動而較穩定 04/21 14:47
saltlake: 樓上所謂: 對法秩序的穩定不見得是好事。 意思何指? 04/21 14:48
saltlake: 亦指這種穩定「不好」? 不好是種價值判斷,所用標準是? 04/21 1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