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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因有私人住戶在公共走道及空間置放鞋櫃踏墊等雜物.... 前陣子主管機關有委託消防隊在台中大樓稽查,當然本大樓也有...管委會來函告知有問 題住戶盡數移除公共走道空間之物品... 管委會也貼單在公佈欄及有諸上情況的住戶於4月30號前移除,未移除者將拍照回文主管 機關,管委會已盡告知義務,但住戶不予理會... 管委會並告知未遵守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 請教: 1.這罰則是罰管委會還是該住戶? (因有人說這罰則是罰管委會,有人則說是住戶,因管委會有盡告知勸導之義務) 2.若是罰管委會,那住戶拒不處理,該怎麼辦?都沒罰則? 請益之...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8.2.2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50693570.A.749.html
saccharomyce: 住戶 04/23 14:21
saccharomyce: 可參考台北市的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統一裁罰基準表 04/23 14:22
KKyosuke: 怎麼可能是罰管委會 04/23 14:50
tomshiou: 建管處裁罰 04/23 19:11
tomshiou: 罰住戶 04/23 19:11
tomshiou: 罰公文去公寓大厦管理科 04/23 19:11
QRU04: 假設住戶說東西不是他的,是不是就變成無主物,管委會可以 04/25 19:34
QRU04: 丟掉 04/25 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