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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 法律版的大家好 最近因為辦理一些紐西蘭進口的商品碰到在新加坡中轉的關係 貨物卡在海關無法放行 原因是台紐FTA裡面第三條第六點 條文如下 (六) 為證明符合本協定第三章第九條直接運輸規定,納稅義務人得提出相關商業貨運文 件;如貨物經第三國或地區轉運者,得提出未在該國或地區進行後續製程之相關證明文件 。 想請問一下 這樣的話 相關商業貨運文件及 未在該國或地區進行後續製程之相關證明文件 就法條的解釋來看 是 必需要提供 還是提供或不提供皆可 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52.1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51137005.A.B50.html ※ 編輯: germania (61.230.52.11 臺灣), 04/28/2022 17:28:42
samallan: 得,表示非必要、可選擇 04/28 17:29
OAzenO: 得 翻成 可以 可以提供 也可以不提供 04/28 21:45
maniaque: 簡單講:海關"要"資料時,你就"得"提出 04/29 04:39
maniaque: 如果是"應",申請時就"一定"要提出 04/29 04:40
saccharomyce: 行政法的"得" 作為"應"解釋對你比較方便 04/29 09:14
saccharomyce: 不要和自己的利益過不去 04/29 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