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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會因為一些困境、情境,而有動機故意去做一些事情來解決 那假如那些困境、情境產生的當下,人們並不知道該做什麼事情來解套而擱置 但後來(也許數週、數月)無意間有解套方式產生,而這個解套方式是人們不小心(過失)做了某件事 也就是說,過失行為當下,純然巧合、運氣,沒有動機可言,沒有任何因果關係,過失行為所獲之物依常態經驗應為無用之物 但若把時間拉長,過失行為的結果,人們發現可以解決數週、數月前的困境、情境,導致這個過失行為所獲之物,反而是有用之物 結論:過失行為的結果,可以解決故意行為的困境、情境,導致過失行為當下沒有任何動機,但時間往前拉長數週、數月又可看成有動機(是在行為產生後才有動機)法律人怎麼解釋這種情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1.116.18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51402783.A.7AE.html
KKyosuke: 法律人覺得你需要用更平實的語言敘述你的問題所在 05/01 19:33
samallan: 建議先丟個實例出來 05/02 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