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aniaque: 高速公路上常有的無碰撞事故案例,一樣有因果關係 05/06 15:42
→ maniaque: 你這案例還不夠夯,超跑山區道路超速噪音,導致對向機車 05/06 15:43
→ maniaque: 入彎前受驚嚇自摔車,滑到彎中對向車道,人被該超跑撞死 05/06 15:44
→ maniaque: 鑑定報告採綜合因素,認定超跑超速巨大噪音對機車騎士 05/06 15:44
→ maniaque: 驚嚇導致自摔車,超跑駕駛負過失致死罪責 05/06 15:45
推 q135q135: 又有不懂裝懂的人出來刷存在感了 05/06 16:23
→ GeorgeKimo: 那是有鑑定報告,發生區域如不在道路範圍, 05/06 16:23
→ GeorgeKimo: 如公園、停車場..這因果關係就得吵了。 05/06 16:23
→ maniaque: 不知道是誰齁.......說自己很厲害,卻只會跟在別人屁股酸 05/06 16:23
→ maniaque: 要是這樣可以增加他的自我優越感與價值感, 05/06 16:24
→ maniaque: 那我還是保持著正面態度面對這樣的無意義挑釁..... 05/06 16:25
推 q135q135: 一個非法律本科系的門外漢 不懂什麼是相當因果關係和客 05/06 16:30
→ q135q135: 觀歸責理論 為了刷存在感隨便拿高速公路的車禍事件出來 05/06 16:30
→ q135q135: 當例子亂講一通 這種秀下限的行為被酸也只是剛好而已 05/06 16:30
→ q135q135: 我不敢說自己很厲害 但在法律領域 懂的事物肯定比秀下 05/06 16:33
→ q135q135: 限的法律門外漢多一些 05/06 16:33
推 KKyosuke: 你沒說明白為啥「導致」怎麼會有答案... 05/06 18:01
※ 編輯: GeorgeKimo (182.155.106.129 臺灣), 05/06/2022 18:41:51
→ GeorgeKimo: 感謝K大,已經補充「導致」了。 05/06 18:42
推 forevernew: 去車鑑,法院看車鑑報告 05/07 02:49
→ GeorgeKimo: 沒有車鑑報告,法官與檢察官就不會判斷因果關係了? 05/07 14:47
→ GeorgeKimo: 不過我這問題只是在問兩種理論是否會有不同的結果 05/07 15:34
推 leptoneta: 你丟硬幣看看 05/07 16:24
推 joker7788996: 相當因果關係,76台上192判例說的是一般情形下有此 05/10 01:08
→ joker7788996: 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結果者, 05/10 01:08
→ joker7788996: 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因果關係 05/10 01:08
→ joker7788996: 套用到題示,倘若一般情形下,行人看到車子高速駛 05/10 01:08
→ joker7788996: 來均會嚇到跌倒受傷,則車子高速行駛與行人跌倒即 05/10 01:09
→ joker7788996: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05/10 01:09
→ joker7788996: 客觀歸責則必須檢視行為人是否創造且實現了一個法 05/10 01:12
→ joker7788996: 所不容許的風險 05/10 01:12
→ joker7788996: 則開車高速行駛是否製造且實現一個法不容許風險? 05/10 01:12
→ joker7788996: 這才是要檢視的地方 05/10 01:12
→ joker7788996: 飆車應該是創造法不容許風險沒有問題,但是否實現 05/10 01:17
→ joker7788996: 該風險?可以從規範保護目的和迴避可能性來審查 05/10 01:17
→ joker7788996: 禁止超速的規範應是讓駕駛有機會閃避危險,至於不 05/10 01:22
→ joker7788996: 讓行人嚇到應該不在其規範保護目的之中,故就此駕 05/10 01:22
→ joker7788996: 駛並未實現風險,自不能歸責 05/10 01:22
→ joker7788996: 至於迴避可能性的審查,如果駕駛合乎了注意義務, 05/10 01:22
→ joker7788996: 安全駕駛,則行人是否仍然會被嚇到跌倒,也就是結 05/10 01:22
→ joker7788996: 果是否仍會發生?就此不無疑問,如果仍會跌到,則 05/10 01:22
→ joker7788996: 此結果乃無可避免,其並沒有實現風險,當然不能歸 05/10 01:22
→ joker7788996: 責於行為人 05/10 01:22
→ GeorgeKimo: 感謝joker大的回應,但109台上5121刑事判決「易言之, 05/10 08:27
→ GeorgeKimo: 結果之發生乃出乎行為人預料之偶然行為,固不能將結果 05/10 08:28
→ GeorgeKimo: 歸咎於前行為,但前行為與結果間如具「常態關連性」, 05/10 08:28
→ GeorgeKimo: 而未產生重大因果偏離時,行為人仍應就該結果負責。」 05/10 08:29
→ GeorgeKimo: 這段看起來,客觀歸責的涵蓋範圍似乎大於相當因果關係 05/10 08:30
→ GeorgeKimo: 近年一些違停車輛雖未被撞,但仍被認定與車禍發生有關 05/10 08:32
→ GeorgeKimo: 這是否可看出兩個理論對結果的推論差異? 05/10 08:33
推 leptoneta: 不會 相當因果的"相當性"和客觀歸責的"風險"全都是基於 05/10 09:19
→ leptoneta: 法官的主觀判斷 執著於此不如去投硬幣 05/10 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