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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請教一下: 看到新聞寫: [...] 一審考量江女在審理期間已無業,因此依4個洩密罪、2個妨害秘密等罪合併判她10月徒刑 、得易科罰金30萬元,其餘涉案員工也都離開徵信業另謀他職,各被判刑4月到1年4月。 至於行賄罪部分,因查無對價關係判無罪。高院今加重改判江梅綺2年徒刑、可易科罰金 73萬元。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190730/ELFYMMTBLBJ2FUVUHDJHIFJSS4/ --- 但「易科罰金」的定義,依照刑法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 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 日,易科罰金。」 可是文中的被告為何「10月徒刑,得易科罰金30萬元」、「2年徒刑,可易科罰金 73萬元」?不曉得是否應該是「併科罰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72.155.6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51894879.A.7AA.html
KKyosuke: 因為他是很多個罪合併執行 每個罪都不到六個月 05/07 11:50
maniaque: 建議先去裁判書那邊查一下兩份判決,看官方書面比較準確 05/07 11:50
CCWck: 刑法第41條 05/07 12:08
CCWck: VIII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 05/07 12:08
CCWck: 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 05/07 12:08
CCWck: 之 05/07 12:08
感謝先進指教!想再請教一下, 判決書 https://tinyurl.com/y4xfubke 寫道: 江梅綺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判決主文並沒有寫「可易科罰金73萬元」這句話,所以這個數字是記者自行換算加總 的囉? 2.判決主文只有寫「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那我們有沒有辦法知道 個別罪刑是判多久呢?譬如A罪判XXX年月日 B罪判XXX年月日 C罪判XXX年月日 加起來是兩 年。 謝謝!
KKyosuke: 判決書全文有 主文不會寫那麼多 05/07 12:37
maniaque: 原PO請把底下的附表拉到最右邊吧,那邊就有寫了 05/07 12:45
maniaque: 兩年總刑度,當作是[同樣商品,買多有折扣]就能理解吧 05/07 12:46
原來那個附表在最底下有個橫條可以左右拉,感謝! ※ 編輯: scju (218.172.155.61 臺灣), 05/07/2022 13: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