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isyphuszhan: 白忙一場 05/14 18:42
→ maniaque: 走私什麼??感情??空氣?? 05/14 19:06
推 JustSad: 如果你在大台北,告對方妨害名譽,有機會進地檢署一遊。 05/14 19:11
→ JustSad: 不論你戶籍地在臺灣哪裡,最多就是一遊拿姓名地址不起訴 05/14 19:12
→ thanatos0906: 委任律師提起自訴例外,不過應該也是無罪 05/14 20:26
推 A6: 在你戶籍第告阿 讓他自己來走幾趟 煩一煩 05/15 23:37
推 JustSad: 樓上?有人在台北告我,傳票是戶籍地的地檢署不是台北。 05/16 01:35
→ liton: 謝謝樓上。我主要想了解一下如何取得對方的真實資料 05/16 02:11
→ liton: 以及一些流程 05/16 02:14
→ liton: 對方說我走私(懲治走私條例)與販賣醫療器材[醫療器材管理法 05/16 02:22
→ liton: 我先了解一下實際流程,準備充足。再跟律師討論 05/16 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