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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 被害人筆錄和偵察庭都證稱遭多人毆打致傷,派出所調閱周邊監視器,影像看出明顯甲,乙 出手。 後續僅知甲身分確認,乙還在利用車牌追人。 但到偵察庭時,偵察佐僅移送被告甲,乙被列入證人。 目前檢察官已經起訴甲,且當時僅移送甲,而觀察畫面僅得出現場尚有不知身分一人。 但在偵察庭訊問時,被害人也不知道乙的身分,更不知乙被列在證人。 問題: 目前被害人就同一件時,地之傷害罪,到同個派出所再次針對乙提告,但案件還是送到同個 偵察佐手上,且還未送到地檢署。 怕時間上追加被告來不及,還是法院受理後再遞陳報狀將新的報案單附上並陳明被告應該是 兩人? 還是就真的明明同樣一件事要分開來判? 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目前是只能寫起訴的被告,後續再跟民事那邊寫狀陳明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9.35.24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52541022.A.983.html
JustSad: 不知道乙的身份,你要告誰?傳票拘票要寄給誰?沒睡醒? 05/15 01:01
F9706026: 乙身分偵察佐知道,但卻把乙列為證人,才會演變成這樣 05/15 02:09
F9706026: 。派出所員警說最初就把甲,乙都以嫌疑人往上送,但乙 05/15 02:09
F9706026: 不在轄區要讓偵察隊去追車牌。 05/15 02:09
rock0807: 乙車車主不等於就是動手的乙 當然先列關係人而已 05/15 02:14
F9706026: 乙車車主證稱他人就在糾紛現場,起訴書有寫。現在疑問 05/15 02:21
F9706026: 就是被害人補救就再次報案提告乙等併案嗎? 05/15 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