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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想請問在購買空機後,委請通訊行人員移轉手機資料,人離開現場。 隔一天後發現通訊行擅自使用我的帳戶於google地圖上發表五星評論。 上述行為構成刑法的偽造私文書罪嗎? 目前是希望給該連鎖通訊行跟人員一個警惕,請他們捐款慈善機構,這種私下和解是可行 的嗎? 還是我太大驚小怪?只能自己修改評論給差評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05.142.6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53961388.A.657.html
maniaque: 推說是測試的話,你認為會不會檢察官採信而不起訴?05/31 11:45
但我回去時新手機還在更新,也還沒開始移轉資料,我直接2隻手機帶走自己回家移轉, 這應該沒辦法推說是測試? 而且我有錄音他有承認自行使用我手機發表評論,未經過我同意。
hide1213xj: 刑法35805/31 14:53
有查到這條,謝謝。
q135q135: 關於樓上法律門外漢某m的推文 建議一律略過 以免被誤05/31 17:07
q135q135: 導05/31 17:07
maniaque: 關於樓上只會複製貼上,沒啥意義的發言,大家請多見諒包容05/31 17:49
※ 編輯: lilylemon (27.242.41.147 臺灣), 05/31/2022 18: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