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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inyurl.com/yce3p2db 請教各位先進,這個新聞的案例小弟看不懂: 1.女方當時是高一,也就是未滿十八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那要與限制行為能力人 和解,不是找法定代理人嗎?那為什麼男方當時已經和女方的父母和解了,這個和解 後來卻被法院認定無效? 2.女方後來十年後又對男方提告性侵,問題告訴的時限不是六個月嗎?為什麼女方十 年後還能再對男方提告? 以上,還請幫忙解惑,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8.220.24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55345756.A.3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