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換輕判的制度
是為了避免國家耗費司法資源
那假設偵查庭堅不認罪
等到起訴終結, 被求處重刑
害怕了, 再來認罪是不是來不及了?
因為偵查階段的司法資源已經投入了,
所以已經沒有節省司法資源的實益?
不知道法庭實際認知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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