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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先進以下問題: 一、事實經過: 假設男女同居在外租屋,戶口已遷入租屋地址,女友無業, 符合租金補貼之申請條件:已成年+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家庭成員1人且未滿40歲,且未具有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 +家庭成員之所得及財產應低於規定金額。 若房東/出租人(甲方)同意房客申請租金補貼, 且同意將租賃契約之房客/承租人(乙方)姓名透過換約方式 改為女友姓名(但實際上還是男友在轉帳繳納房租) 租金補貼若順利申請成功,將匯入女友帳戶。 二、問題: 前開行為(租賃契約換約改女友,申請租金補貼)是否有衍生 「租金補貼詐領」或「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之疑慮?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 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煩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8.117.1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56143428.A.F9B.html
maniaque: 本案 沒有 06/25 1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