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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事情是這樣 與前雇主正因勞資爭議訴訟繫屬中 在前雇主那的工作期間不滿一年 故法院走簡易訴訟程序 按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2項第二款: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二、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這邊想請教幾個問題: 一、簡易程序上訴二審時如何改用通常程序? (一)問題 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宣示判決後 若欲上訴 如何在上訴二審時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二)試答 這邊自己查到的資料是: 按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 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小結: 也就是原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案件,要訴訟標的金額 超過500萬,當事人才能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也就是說,在第一審終局判決後,若欲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上訴時必須要為: 一、 上訴之聲明變更或追加 在原判決範圍內變更或追加(擴張或減縮) 使訴訟標的金額超過500萬。 二、 訴之聲明變更或追加 變更或追加原來之訴。例如追加訴訟標的(引用新的法條來當做請求權,並在同一基礎事 實上做補充),追加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訴之聲明,也就是追加新的訴求),使訴訟標的金 額超過500萬。 不知這樣理解有誤嗎? 二、簡易程序如何上訴到三審最高法院? (一)問題 假設二審還是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二審宣示判決後 如何上訴至三審最高法院? (二)試答 這邊自己查到的資料是: 按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 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 按民事訴訟法第 436-2 條: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 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小結: 依上述法條內容來看,上訴第三審的條件分別是: 依第466條: (1)所受利益逾100萬 (2)通常訴訟程序 + 所受利益逾100萬 依第436-2條: 簡易訴訟程序 + 所受利益逾100萬 總結: 這邊想請教的是,依上面結論來看 是不是只要上訴所受利益逾100萬 不管第二審是通常程序還是簡易程序 都可以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 還是說一定要在第二審的時候適用通常訴訟 程序(訴訟標的金額超過500萬) 才能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 還請大家給我點意見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99.1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56296137.A.C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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