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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情況如果是這樣: 某甲的一筆50萬現金被轉移到某乙這邊 並且被某乙花掉。 實際情況是乙侵占了這筆錢(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但甲用詐欺取財罪來告訴(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甲 →→→ 50萬現金 →→→ 乙 那在訴訟中,甲的聲明如下: 訴之聲明: 乙應賠償甲50萬元 訴訟標的: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權)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甲曾匯了一筆50萬元款項給乙 原因: 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事實: 某甲的一筆50萬現金被轉移到某乙這邊 並且被某乙花掉。 理由: 乙對甲實施詐欺,致使甲匯了一筆50萬元給乙 爭點或待證事項: 某甲的一筆50萬現金被轉移到某乙這邊 是用什麼轉移方式? 轉移的方式可能是: 一、 贈與 二、 侵占(刑法第335~338條侵占罪) 三、 竊取(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四、 詐術(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五、 搶奪(刑法第325條搶奪罪) 六、 強暴(刑法第328條強盜罪) 問題一、 甲用乙詐欺取財來當作原因跟理由 若法院調查出來乙實際是侵占 法院會判甲勝訴,並要求乙賠償50萬元嗎? 問題二、 若甲的訴訟標的是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權) 原因跟理由是乙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法院調查後因證據不足,判乙無罪,並確定判決。 那在確定判決後,甲可以用相同的 訴訟標的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權) 但在原因、理由、證據上補充, 以刑法第335條侵占罪(乙實際確實是侵占) 來提起告訴嗎? 問題三、 其實上面想問的是 若重要事實一直無法認定 甲一直提找不出證據 在確定判決後 是否甲就不能再以同樣的訴訟標的民法 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來告乙了? 問題四、 承上 某一天甲終於找到關鍵證據了 改以不一樣的訴訟標的民法第184條 (侵權行為請求權)來告乙 不知可行嗎? 問題五、 訴訟標的(A) (1)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 (2)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權) 事實、原因、理由(B): (1)侵占(刑法第335~338條侵占罪) (2)竊取(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3)詐術(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4)搶奪(刑法第325條搶奪罪) (5)強暴(刑法第328條強盜罪) 問題二跟問題三,問的是確定判決後以: 相同訴訟標的(A) 不同事實、原因、理由(B) 來告訴,不知可行嗎? 因為關鍵證據甲一直找不到 於是沒辦法證明乙違法 等到確定判決後才找到了 但不知能不能再告!? 問題四是反過來,確定判決後以: 不同的訴訟標的(A) 相同的事實、原因、理由(B) 來告訴 就是因為之前一直找不到關鍵證據 所以無法證明乙違法 現在找到關鍵證據了 但因為確定判決了 所以改用不同的訴訟標的(A) 也就是不同的請求權來再次提告 不知可行嗎? 還請大家給我點意見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99.1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56328816.A.2DE.html
KHlawtel: 乙怎拿到錢是關鍵,就這樣 06/28 11:52
mitransition: 沒有那麼複雜,只要有新事實新證據就可以再審,再審 06/30 14:43
mitransition: 之後會成立什麼罪那是之後的問題。 06/30 1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