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Taxes (謝謝提醒)
看板LAW
標題[見解] 徐國勇喬警政署人事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時間Sun Jul 3 20:36:05 2022
<公務員服務法>所適用的對象凡受有俸給之公務員均適用之,
當然也包括政務官,故內政部長徐國勇也有適用,合先敘明。
最近新法修正是在民國111年6月22日才生效,也就是上上禮拜才生效。
徐國勇幫過去幫特定警官喬人事而向警政署長施壓,卻仍有違反舊法的第15條:
「
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
警政署長是內政部長的屬官,內政部長向警政署長喬人事顯然違法。
所以徐國勇說警政署的人事權本來就他的,顯然是不知道<公務員服務法>的第15條。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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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CCWck: 警察人員人士條例21條,人事權本來就在內政部,內政部長對 07/03 21:52
→ CCWck: 警政署長就是徵詢意見,不去喬人事 07/03 21:52
警察人員人士條例21條講的是警監、警正、警佐。 但徐國勇是要喬局長職務。
※ 編輯: MrTaxes (180.217.23.20 臺灣), 07/04/2022 07:08:06
推 leptoneta: 不是警監警正要怎麼當局長 07/04 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