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ery1120: 看告訴內容,如果全部照實說,認為店員有義務幫忙,但 07/07 18:24
→ kery1120: 未幫忙而導致受傷,屬於對構成要件誤解,不會成立誣告 07/07 18:24
→ kery1120: ;反之,如果是誣陷店員有打人或丟貨物致人受傷等不正 07/07 18:24
→ kery1120: 確的事實,有可能成立誣告 07/07 18:24
但如果只是構成要件誤解,有些很扯的例子也告不成誣告了不是嗎?
例如,我把自己弄傷,然後告別人把我弄傷的
理由只要是 因為對方昨天拒絕我,讓我非常不爽砸東西才受傷,所以是他害的
甚至看對方照片我就生氣,打東西打到受傷,因為是他讓我生氣我才會砸東西受傷
如此扯蛋的理由都無法成立誣告嗎?
→ maniaque: 店員是受雇於雇主,有違反工作規範,也是對雇主契約違反 07/08 08:46
→ maniaque: 至於誣告....就......也不太成立 07/08 08:47
※ 編輯: ultratimes (36.238.137.146 臺灣), 07/08/2022 14:07:21
推 Kbart: 還是要看原告說詞是否有「店員肢體上的動作害原告受傷」這 07/12 23:50
→ Kbart: 類的,因為店員沒有肢體上的動作這部分就屬捏造事實 07/12 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