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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看到「競速害死華航副機師!科技董座BMW狂飆時速「快到測不出」 下場曝」這件2審宣判了 案情大概是: 張姓華航副機師2019年7月間駕車失控衝出國道一號重慶北路匝道護欄,撞進邊坡樹叢,車輛當場斷成兩截,張男爆頭慘死,事發現場還留有華航的機長熊玩偶。經查,事故起因為張男與BMW馮姓男子競速釀禍,車速快到連測速照相機都測不出來,法院審理後認定,馮因「一時勝負心作祟」恣意在國道競駛,處4年有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但遭到法官駁回。 我的疑問是張男自願參與飆車,屬於自陷風險的行為,那為何不能依自我負責原則,不歸責於行為人馮男?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1.186.4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57869673.A.3B2.html
KKyosuke: 減刑了啊 07/15 16:27
KKyosuke: 死亡結果張男有一定責任,但是公共危險這部分馮逃不掉啊 07/15 16:28
maniaque: #185壅塞道路致生危險,致人於死 啊,起跳7年,打折四年 07/15 17:59
maniaque: 畢竟整個事件是 "競"速 ........要如何 全不歸責 張男? 07/15 18:01
maniaque: 更正 要如何 全不歸責 "馮男"? 07/15 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