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eptoneta: 花三千送車鑑會鑑定 這個有法律效力 07/19 22:47
→ leptoneta: 然後為什麼你不告他 07/19 22:47
→ samnpc: 初判表本來就沒任何效力 07/19 22:50
→ WSJHilary: 我得知對方提告我,也有反提告喔 07/19 22:51
→ WSJHilary: 當下問檢察官是說:當庭是兩案合併審理 07/19 22:51
推 JustSad: 不必花三千,要求法官車禍鑑定,提告對方過世傷害。 07/19 22:53
→ JustSad: #過失傷害 07/19 22:53
→ JustSad: 推完才看到你推文,那就等車禍鑑定,你可以爬本板相關文 07/19 22:55
→ JustSad: 過失傷害不管你們彼此求償多少,只判定你們彼此有沒有… 07/19 22:56
→ Blue6: 初判表很常錯啊 沒什麼參考價值 07/19 23:09
→ WSJHilary: 我有疑問~對方變換車道未警示未注意,檢察官卻判定無 07/19 23:13
→ WSJHilary: 肇責的原因? 07/19 23:13
推 KKyosuke: 起訴你跟對方有沒有肇事責任一點關係都沒有 07/19 23:49
→ sisyphuszhan: 處分書、判決為書都一堆錯了 07/20 00:06
→ maniaque: 初判表只是 參考 07/20 08:29
→ maniaque: 另外,超車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應從"前車左側"(道安101) 07/20 08:52
→ sindyevil: 不能前車右邊超過而是左邊 07/20 09:04
→ maniaque: 初判表為現場處理員警就事件的初步判斷陳述用 07/20 09:13
→ maniaque: 而前後車來講,這是同一車道前後車,後車本就要負注意車行 07/20 09:14
→ maniaque: 動線安全的義務,尤其原PO要進行超車行為時更要注意 07/20 09:15
→ maniaque: 由於110.11迄今已逾過失傷害提告的六個月期限 07/20 09:16
→ maniaque: 另外,即便對方有過失之責,本案是告你而非雙方互告 07/20 09:18
→ maniaque: 檢察官以及刑事庭法官並無調查對方是否有過失之必要性 07/20 09:19
→ maniaque: 然就算雙方互告,也無所謂過失相抵,你判你的,他判他的 07/20 09:19
推 cccclair: 檢察官跟法官不採車鑑會意見是常有的事,所以拿到車鑑會 07/20 15:49
→ cccclair: 有利結果都不用高興太早 07/20 15:49
推 wieter: 右側超車,初判表寫你無肇責?!你確定你拿到的是交通隊做 07/20 21:14
→ wieter: 的初判表?? 07/20 21:14
→ maniaque: 這案還沒到車鑑會,司法那邊原則上會尊重車鑑會的判斷 07/21 12:09
→ maniaque: 除非你當事人還有更有力的主張,且拿得出來證據來說服 07/21 12:10
推 dsaswat: 機車跟機車不是沒有一定要左側超車嗎?附上在水管看到的 07/25 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