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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前幾個月前,某單位主管(非本人單位之主管)於本人招開會議期間搶了會議室, 因此,本人向場地主管單位抗議,並告知機關首長此事。 而機管首長並無積極處理該事件,因而本人向同事抱怨此事, 幾天後,對方得知我抱怨後,在我的部門門口,大聲向我主管說這件事, 並且指名道姓,當天因為我也在辦公室內,因此外出查看, 並要求到機關首長辦公室討論此事,本人主管也沒有反對。 但對方轉身就走,當我追上去問他為何不敢去時, 對方則回說:我不需要跟你說! 我則再次追問:為何不需要... 然而,對方於事後到警察局控告我恐嚇! 最近收到傳票要到偵查庭應訊... 但對方則宣稱要撤告(據我說知,恐嚇罪無法撤告) 警察局告知無法撤告,最近他又說要撤告,向人事處問我的個資。 雖然我的個資不值錢,但公訴罪指控後撤告需要被告的個資嗎? 不是應該只有起訴和不起訴的差別? 請各位大大解答~ 科技群中的法律小白 拜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2.169.17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58725383.A.C97.html
jesil: 可以不追究 認為有成立同意緩起訴 07/25 13:11
jesil: 被告個資非必要 要完整個資就雙方來寫和解書 07/25 13:12
zxcv5361: 莫名奇妙的兩人不要浪費警察和地檢署時間 07/25 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