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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想詢問關於幾個「公同共有」的房子的問題: 一、公同共有的房子,也可以用多數決來進行出租行為嗎?不需全體 共有人都要同意? 二、如果多數人決定要對這個房子出租,但其實實際上沒有真正出租 ,只是要利用租金逼走裡面現在居住的共有人,而該共有人也沒有佔 用到所有的共有物。 比如一棟建物有3層,居住在裡面的共有人生活環境只有其中一層, 而「共有人總共也就3人」,所以這樣如何用「租金」來趕走居住 在裡面的共有人?尤其是還牽涉到該共有人還付整棟的水電瓦斯。 除了用「租金」,還有其他手段嗎? 三、共同共有的房子,多數決就可以把房子賣掉或請法院變價分割嗎? 不用經過「所有公同共有人的同意」嗎? 如果是,那到底「公同共有」跟「分別共有(就是每個人擁有持分)」的差別在哪? 只是差在擁有持分,可以偷偷拿去賣掉或貸款?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52.54.5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61434359.A.8D5.html
leptoneta: 1.公同共有準用民820 管理行為半數共有人同意且潛在應 08/25 22:13
leptoneta: 有部分同意即可 08/25 22:14
leptoneta: 3.買賣要全體共有人同意 請求分割要先消滅公同關係 08/25 22:18
yktktkyure: 想迫走其中一個共有人啊?實在很困難,不管什麼手段, 08/26 02:18
yktktkyure: 包括你提到的租金,如果有效果,都是靠唬的作用大 08/26 02:20
yktktkyure: 雖然不保證不會成功,但萬一該共有人就是不走,那得打 08/26 02:22
yktktkyure: 官司,時間和費用都可多可少,想無償趕走該共有人, 08/26 02:24
yktktkyure: 實在不看好,連趕租霸也不容易了,何況共有人之一 08/26 02:26
hide1213xj: 土地法34-1 1/2共有人跟超過1/2應有部分的人同意 08/26 13:32
yuusnow: 公同共有就是該建物的每一個部份都是每個人都有份。 08/26 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