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niaque: ???? 關了手機不就得了08/30 21:13
有道理,不過只是假設啦XD
推 leptoneta: 先想辦法證明B知道也想藉此害死A08/30 21:22
哦哦!所以如果B不是蓄意想以此害死A的話
就是無罪嗎
※ 編輯: guardian128 (101.12.101.144 臺灣), 08/30/2022 21:37:41
※ 編輯: guardian128 (101.12.101.144 臺灣), 08/30/2022 21:38:24
→ JustSad: 妳要怎麼『存證、舉證』?08/30 22:09
如果訊息中A有說自己被B罵到心臟疼痛
這樣算是證據嗎
※ 編輯: guardian128 (101.12.101.144 臺灣), 08/30/2022 22:22:35
→ iscu: A不具備相關領域專業 法官難以採用08/30 22:50
→ iscu: 比較合理的情境應該是 A身上插滿偵測儀器,醫生在旁監看08/30 22:53
→ iscu: B分成數天過來怒罵, 每次都可以嚴重影響A的生理狀況08/30 22:54
→ iscu: 然後還要設立一下對照條件, 確認是B造成而非偶發08/30 22:55
→ iscu: 經他人強烈阻止B依然繼續辱罵,這時候或許有醫生可以幫開證明08/30 22:56
哇哇!原來要詳細到這個地步才能證明
看來只憑訊息上的內容肯定是無罪了
※ 編輯: guardian128 (101.12.101.144 臺灣), 08/30/2022 23:19:09
→ oresta: 這家醫院也太糟了08/31 07:27
→ oresta: 因果關係是法律層次的問題,不在醫療範圍08/31 07:35
對對 我說的因果關係是指法律層次的部分
推 JustSad: 你回我推文的部分,自己有看清楚在講什麼嗎?A說了就算?08/31 08:27
→ JustSad: 我說你欠我500萬,告上法院就能判你要賠給我500萬+利息?08/31 08:29
哦哦哦我懂您的意思了!
所以就算A在訊息中說是B害A心臟疼痛
也不是他說了就算證據
是這樣對吧
※ 編輯: guardian128 (101.12.101.144 臺灣), 08/31/2022 11:24:49
※ 編輯: guardian128 (101.12.101.144 臺灣), 08/31/2022 11:25:47
推 JustSad: 就算A是法官or醫生,也要拿出證據,不是A說了就算。08/31 12:03
瞭解,謝謝解答
→ valkyrie02: 如果是真的有學習過刑法,應該就知道用客觀歸則理論08/31 14:31
→ valkyrie02: 來處理,風險是否製造?法所不許之風險?風險實現?是08/31 14:31
→ valkyrie02: 否可歸則給製造者? 08/31 14:31
等下等下,抱歉我看不懂呀QAQ
太複雜了(汗
我對法律十分不瞭解
有此疑問所以才發文請教各位的m(Q_Q)m
推 leptoneta: 民眾用相當因果比較好理解08/31 14:45
確實(汗
→ valkyrie02: 那至少也要了解一下什麼是相當因果,同一情況同一環08/31 14:50
→ valkyrie02: 境下,必定會發生相同結果,請參閱76年台上192判例 08/31 14:50
→ valkyrie02: 相當因果關係有它的缺陷08/31 14:51
相當因果感覺確實容易理解一些
法律這門學問真複雜
感謝您的仔細解釋
※ 編輯: guardian128 (101.12.101.144 臺灣), 08/31/2022 22:35:04
※ 編輯: guardian128 (101.12.101.144 臺灣), 08/31/2022 22:38:51
※ 編輯: guardian128 (101.12.101.144 臺灣), 09/01/2022 08:36:52
※ 編輯: guardian128 (101.12.101.144 臺灣), 09/01/2022 08:3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