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cu: 商業行為請找律師~09/06 12:52
→ samnpc: 哪裡有毀損09/06 12:59
棄單商品有徽章
經過時間按照臺灣的環境可能會生鏽
冷門作品不好轉售
→ JustSad: 告的成?應該會一卡車一卡車賣家拜你為師,學費比賠償賺09/06 13:00
※ 編輯: ellipse (1.34.247.158 臺灣), 09/06/2022 13:30:04
推 leptoneta: 你不管開多少和解金都不會有人理你吧09/06 13:33
推 JustSad: 你要不要考慮一下加入U大濕火星法律團,團購有很多優惠。09/06 13:58
→ JustSad: 她們的宗旨是什麼都能告,腦補都是新事證,先告對方律師09/06 14:00
噓 loveloser: 浪費社會資源 亂訴沒罰則的結果09/06 14:36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年易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買家因為接續於民國106 年6 月15日、6 月16日、6 月18日、6 月19日網路商店中交易平
台內下標購買服飾,並均指定超商取貨付款,致賣家信以為真。於是賣家將買家所訂購之
商品,分 3 件以每件新臺幣60元運費的價格,送至指定地點統一超商親河門市。
最後買家並未前往領取,致上開商品遭退件,
賣家因此損失運費計180元。
最後法院判決買家犯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
處拘役30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編輯: ellipse (223.140.78.195 臺灣), 09/06/2022 16:05:26
噓 JustSad: 易科罰金又不是賠給賣家,賣家買柬埔寨機票比較實在啦!09/06 16:23
→ maniaque: 這樣行為的量體若已經超出平常,已經不是單純民事了09/06 17:10
→ maniaque: 至於和解金額? 你是打算趁這次撈一筆嗎????09/06 17:11
→ maniaque: 民事宗旨是 損失填補 ,你求償要說得出道理啊 09/06 17:11
→ maniaque: 哪有所謂吃虧不吃虧????09/06 17:11
→ maniaque: 你若打算以刑逼民,那是你的選擇 09/06 17:12
交易對象至警局做完筆錄之後
仍無悔意繼續向其他賣家喊單
也有新的棄單行為
不是要趁機撈一筆
只是要求合理求償
以及讓對方跟對方的家長負起責任
※ 編輯: ellipse (223.140.78.195 臺灣), 09/06/2022 17:36:08
→ Blue6: 高雄地院也有判有罪的案例 09/06 22:21
→ vincentix: 毀損如果有成立再回報一下,對方傻和解就算了 09/08 07:46
→ vincentix: 依這樣的脈絡,正常買家也可以告賣家毀損,運送要時間 09/08 07:48
→ vincentix: ,東西會氧化:D 09/08 07:48
噓 JustSad: 1000張棄單,有沒有一張被起訴? 09/08 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