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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個月本人出於收藏興趣 在臉書揪團分售套組動漫週邊 自留需要的角色,其他角色分售 有要求跟團者出示第三方平台優良交易評價截圖 才幫忙代墊 但仍然遇到學生惡意跑單預購商品 (喊單者年紀滿16未滿18) 對方不取貨我方相同商品兩次 之後仍繼續和其他賣家喊單不處理原交易 對方做完筆錄後 還繼續用新帳號於交易社徵物跟喊單 也有去快閃店購物 該名學生曾經棄單不少其他賣家的商品 各網站分身帳號加起來至少10個 已知棄單次數至少20次 因對方交易態度差勁 加上冷門作品難以轉賣 我方已報警提告毀損罪 目前收到開庭通知書 想請問 和解金額怎麼樣估算才算合理不吃虧呢? 另外開庭有什麼要注意的地方嗎? (例如要帶過去的文件等) 感謝版上各位前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247.15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62438947.A.A85.html
iscu: 商業行為請找律師~09/06 12:52
samnpc: 哪裡有毀損09/06 12:59
棄單商品有徽章 經過時間按照臺灣的環境可能會生鏽 冷門作品不好轉售
JustSad: 告的成?應該會一卡車一卡車賣家拜你為師,學費比賠償賺09/06 13:00
※ 編輯: ellipse (1.34.247.158 臺灣), 09/06/2022 13:30:04
leptoneta: 你不管開多少和解金都不會有人理你吧09/06 13:33
JustSad: 你要不要考慮一下加入U大濕火星法律團,團購有很多優惠。09/06 13:58
JustSad: 她們的宗旨是什麼都能告,腦補都是新事證,先告對方律師09/06 14:00
loveloser: 浪費社會資源 亂訴沒罰則的結果09/06 14:36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年易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買家因為接續於民國106 年6 月15日、6 月16日、6 月18日、6 月19日網路商店中交易平 台內下標購買服飾,並均指定超商取貨付款,致賣家信以為真。於是賣家將買家所訂購之 商品,分 3 件以每件新臺幣60元運費的價格,送至指定地點統一超商親河門市。 最後買家並未前往領取,致上開商品遭退件, 賣家因此損失運費計180元。 最後法院判決買家犯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 處拘役30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編輯: ellipse (223.140.78.195 臺灣), 09/06/2022 16:05:26
JustSad: 易科罰金又不是賠給賣家,賣家買柬埔寨機票比較實在啦!09/06 16:23
maniaque: 這樣行為的量體若已經超出平常,已經不是單純民事了09/06 17:10
maniaque: 至於和解金額? 你是打算趁這次撈一筆嗎????09/06 17:11
maniaque: 民事宗旨是 損失填補 ,你求償要說得出道理啊 09/06 17:11
maniaque: 哪有所謂吃虧不吃虧????09/06 17:11
maniaque: 你若打算以刑逼民,那是你的選擇 09/06 17:12
交易對象至警局做完筆錄之後 仍無悔意繼續向其他賣家喊單 也有新的棄單行為 不是要趁機撈一筆 只是要求合理求償 以及讓對方跟對方的家長負起責任 ※ 編輯: ellipse (223.140.78.195 臺灣), 09/06/2022 17:36:08
Blue6: 高雄地院也有判有罪的案例 09/06 22:21
vincentix: 毀損如果有成立再回報一下,對方傻和解就算了 09/08 07:46
vincentix: 依這樣的脈絡,正常買家也可以告賣家毀損,運送要時間 09/08 07:48
vincentix: ,東西會氧化:D 09/08 07:48
JustSad: 1000張棄單,有沒有一張被起訴? 09/08 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