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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勿抄,請勿轉載) 當事人A:物品持有人 當事人B:臨時照顧A的人,物品預定受贈人之一 相關人C:物品預定受贈人之一 誣賴者D:與前幾位是熟識的親友,是受贈人之一 問題一: D逕自要求對B進行搜身、檢查其行李, 其行為是否合法? 問題二: 被誣賴的當事人B,如請其他當事人佐證, 再透過律師函或存證信函記載事件始末, 上述函件能否有效保護B的權益? 因為當事人A有其他考量不打算報警, 所以B尊重A的決定,同時仍要保護自身權益。 事件經過: 在某一次親友聚會活動,A、B、C的家人都在場, 因為是A主辦的活動,地點也在A家, 所以A家人的人數也比較多。 D住得遠,所以攜家帶眷借住在A家客房, B則臨時被親友委託和A在聚會期間一起行動。 A有提前準備一些特別的贈禮, 要送給B、C、D以及隔天幾位與會者, 想說等隔天等全部受贈人到齊再送出, 比較正式且有紀念意義。 在聚會第一天,A有當著B、C、D的面, 把物品拿出來給大家看,順便分享選品的意義, 再當場把物品放回在其房間裡的隱密角落。 A怕自己忘記,因此先讓很信任的B、C、D知道。 不過,由於A房間並沒有加強隔音, 無法排除其他人也能得知此事。 第二天聚會前,A、B一起出門辦事, 其餘親友各自出門逛街吃東西。 當時A家中看似沒有其他人, 事後分析應該有一位A家人獨自返家後在補眠。 辦事回來後,開門看到D的小孩在客廳玩, 直到聚會活動開始,A才驚覺物品不見了, 趕緊號召B、C、D一起找,但翻遍房間都沒找到。 這時,D沒有先去詢問其他人, 而是當場氣極敗壞質疑B,要B有拿就承認, 只要歸還物品就沒事,然後D就準備搜身了。 B都還沒開口說話,A就大聲怒斥D說不可能是B。 因為A非常清楚知道B的一舉一動, 兩人足跡是100%重疊的, B不可能在A眼皮底下拿走那麼明顯的物品, 所以A當場就親口澄清不是B拿的。 B只覺得莫名其妙,也準備把行李攤開給大家看, 餘光察覺到D的小孩眼光閃爍,好像心虛的樣子。 但是D並沒有對所有人要求搜身,仍是繼續針對B。 大概是偏見使然,當時B家的經濟實力沒有D家好, D覺得B一定是因為缺錢而亂來的那個人。 B眼見A愈來愈焦慮也不是辦法, 就大方提出報警處理,大家都配合調查最公平。 畢竟B的不在場證明很清楚, 而如果是入室盜竊,小偷沒道理放過其他值錢物品。 整間密室就剛好只有A昨天提到的特定物品遺失, 顯然是自家人犯案的可能性大, 特別是平日就熟知A固定行程的人, 更有可能趁A、B出門辦事時,利用充足時間作案。 這時,A可能也意識到了什麼, 說先不要報警、再找看看。 但從A臉上失落的神情,大概已經猜到作案者是誰, 因為不想給對方留案底,打算放棄尋回物品了。 由於A放棄報警,在D的誣賴與渲染之下, 雖然事後A與B一樣交好, 但B在其他親友眼中依然是嫌疑人,要如何自保? -- ------------------------------- Michael Jackson, King of POP August 29, 1958 – Forever!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158.1.19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63138952.A.E17.html
Triss: 補充:事發當天A出門前有先確認過物品還在 09/14 15:18
Triss: 所以物品是在A、B外出時被偷的,兩人都有不在場證明 09/14 15:20
JustSad: 失主不報警,除非有錄影錄音,否則B要告D什麼都不起訴。 09/14 15:30
JustSad: 就算其他人願意得罪D出庭指證,還是一樣告不成妨害名譽。 09/14 15:30
JustSad: 走法律途徑不是捍衛誰對誰錯,法律只能看證據證明對錯。 09/14 15:32
stevenchiang: 竊盜可以告發,當下報警下去查出D或D家人有竊盜犯罪 09/14 17:03
stevenchiang: 事實,就可能起訴 09/14 17:03
iscu: B告D妨礙名譽 有看過有起訴的 09/14 17:28
Triss: 感謝各位的回應! 因考慮到失主A的想法,B只能暫時避免提告 09/14 18:29
Triss: 因為A還是想家裡一團和氣,或許在等對方自動歸還物品 09/14 18:30
Triss: 雖然A也知道失物返回的機率不大 09/14 18:32
Triss: 當下也只能親口為B澄清(B的信譽一向很好,才會受託陪伴A) 09/14 18:33
Triss: A阻止報警就是因為怕後續作案者會傷害更多人,大家都心累 09/14 18:34
Triss: B無奈之下,便想或許可以用證人+律師函的方式存證 09/14 18:35
JustSad: 法理上,你不是A一樣可以報案竊盜,但非告訴乃論不能撤銷 09/14 18:37
JustSad: 。 09/14 18:37
JustSad: 實務上+是親友,警方會很消極受理而且再三詢問,難告。 09/14 18:38
JustSad: 情理上,再不爽撕破臉,你也很難告成反而跟A交惡。 09/14 18:38
CCWck: 如果符合刑法第324條的親等要件,竊盜是告訴乃論喔 09/14 20:12
samallan: 一、不合法,執行人身分不該當;當然B自願攤開行李被亂 09/15 09:40
samallan: 摸身體是另一回事 09/15 09:40
samallan: 二、留下書面紀錄是將來上法庭"可能"有一定效用,但要看 09/15 09:46
samallan: B想保護的是什麼權利?要件不同,做法難以一概而論 09/15 09:48
Triss: 非常感謝大家的回覆,各位的建議都很有幫助! 10/15 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