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ustSad: U大師回來惹,溫腥。 10/01 19:49
→ iscu: 現實中已有的案例直接說明即可,何必藏頭露尾~ 10/01 19:56
→ iscu: 自己去2ch/5ch翻吧,那邊都討論過不知道多少次了 10/01 19:56
台灣應該不適用日本的觀念吧
→ oresta: 讓我想到FIR 10/01 20:00
→ maniaque: 簡單講,辦公室戀愛能不能成為開除的事由?? 10/01 20:00
我覺得應該是可以
甚至不要說辦公室了,你只要戀愛會妨礙到工作
就算不是辦公室的人也可以吧
另一個方面,私下聊天加Line真的是私人的事沒關係嗎?
改天你請的律師跑去加對面的Line,你還會覺得是私人的事嗎?
※ 編輯: ultratimes (36.238.146.52 臺灣), 10/02/2022 20:35:42
噓 jj89066: 阿如果辦公室戀愛導致績效更好 那還要開除嗎? 10/05 09:30
→ maniaque: 如果??? 如果公司不發薪水,改員工付錢上班,不是更好? 10/05 14:17
推 greencha: 航空公司ㄇ 10/17 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