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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因為其內部成員侵權行為招致的責任有民二八的代表人 責任和民一八八的僱用人責任;前者是代表行為所致法人自 己責任而後者是受僱人行為招致的替代責任。 但是實際上法人組織營運除了最上層代表和第一線員工外, 中間還有個管理和執行階層,而且各家法人組織與授權不必 然相同。 這表示不同法人之間可能相同行為之侵權卻被歸為不同類型 的責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115.5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68057989.A.66C.html
leptoneta: 最高院108台上2035號 可直接用民184向法人請求 11/10 13:51
leptoneta: 至於法人之後要怎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是法人的事 11/10 13:52
倒是忘了最新判解已經把民一八四鬆綁回字面解釋了。 那如果就純學理探討,在前開最新判解之前,要如何處理上述問題? ※ 編輯: saltlake (114.24.115.56 臺灣), 11/10/2022 17:40:03
leptoneta: 就公司章程規定代表人以外 都是受僱人 11/10 17:59
換言之,幾個人合資成立法人,找某甲當魁儡總經理。這樣營運時,所謂法人代表 侵權導致的責任,就可以讓某甲扛上? ※ 編輯: saltlake (114.24.115.56 臺灣), 11/10/2022 20:5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