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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已經受傷之人 卻又因為他人的過失,再次傷害到相同的部位,使原本的傷勢更加嚴重 但問題是,原本受的傷是自己弄的,所以沒有去驗傷 而新傷和舊傷又偏偏是相同位置 如果驗傷以後,對方提出 無法證明傷口是原本的,還是二度傷害所加重的 是不是就很難以告成過失傷害? 還是說只要有傷口+傷害事實,不論傷口是不是因為二度傷害加劇 加害者都可以成立過失傷害? 原告需要證明原傷害到新傷害有加重嗎? 還是只要有新傷害+有傷害事實就可以成立? -- 去別人家就是要看別人的優點 要找缺點,在自己家裡找就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8.129.22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69097459.A.B5F.html
maniaque: 好薩瑪利亞人法? 11/22 15:14
Lailungsheng: 那是醫生的問題,請洽dr.板(誤 11/22 1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