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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板上先進好 最近面臨太太精神出軌欲離婚的狀況 雙方戶籍地的房子是在我名下,為了避免日後糾纏 若在離婚協議書加上這點: 除本協議書所約定之事項外,雙方均同意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其他一切財產上及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離婚後是否就能夠全權處理放在我名下房子內的以下物品? 1.共同持有的家電 2.兩方的金飾 3.太太留下的個人物品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8.130.8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69916532.A.047.html
CCWck: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債權,你提到的東西的所有權都不會改 12/02 03:40
CCWck: 變。如果說是他的物品,本來就不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範 12/02 03:40
CCWck: 圍內,屬於你的物品才是請求範圍內 12/02 03:40
sagarain: 你的分類不對 你們要處理的叫做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12/02 07:45
sagarain: 其他的想分也分不到 12/02 07:45
SonyTimer: 謝謝 12/02 11:05
Lailungsheng: 法官:自己協調好嗎?清官無解 12/02 13:27
GameTheory9: 家事庭法官真的人間最可憐 12/06 07:48
GameTheory9: 每天看分手擂台 對愛情還能有什麼美好想像 12/06 0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