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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進行行政訴訟時,主審法官在怎樣標準下可以判定 一方的某項主張勝訴? 行政訴 189I: 行政法院為裁判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 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如果比照 刑訴 155I: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 則及論理法則。 就字面而言,兩條規定都要求法官根據「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 。但是刑訴額外要求,判斷所需的證據力必須達到「確信」的程度。相較下 ,行政訴不但無此明文規定,還有「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之但書。總之 行政訴的主審法官需要要怎樣程度的證據力才能被合法說服事實真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82.12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69942988.A.C05.html
KKyosuke: 這部分不是跟民事訴訟一樣嘛 12/02 12:14
maniaque: 行政比較偏民事 12/02 12:41
民訴相關規定如下 民訴 381I: 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應為終局判決。 民訴 383I: 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 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 條文也未明確指明「可為裁判之程度」所用的判斷標準。甚至將民訴和行政訴 皆與刑訴相比後,可見就文意明晰程度言: 刑訴 > 行政訴 > 民訴 而行政訴之明晰部份實源於直接借用刑訴文字。 也許(古老的)判例或者判決有比較清楚的闡釋? 如同過失的標準有合理人之 標準和普通人標準一類的判例闡釋? 學理方面有對這此作更清楚的闡釋嗎? ※ 編輯: saltlake (114.24.82.129 臺灣), 12/02/2022 14:00:24
leptoneta: 你為什麼不看民訴222/288/249(II)條 12/02 14:15
感謝樓上提示 ^_^ 確實 民訴 222I: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 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III: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顯然三訴訟法對證據的判斷都規定「判斷事實之真偽」繫於「論理及經驗法則」。 但是「論理及經驗法則」規定的是根據證據判斷事實真偽所依據的標的。刑訴好歹 規定要下判斷必須達到「確信」的信心程度,其他兩訴則對此無明文規定。 一些判決和法學著作提到民訴的判斷標準是: 優勢證據標準。不過這個是英美法 的法律、判決和法學著作採用者。歐陸法不知道如何。 至於行政訴,英美法這方面的訴訟法規定並不明確,概念上是只有民訴和刑訴。 ※ 編輯: saltlake (114.24.82.129 臺灣), 12/02/2022 15:4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