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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mb169 (起司控)》之銘言: : 如題 : 如果你是原告 被告是知名的商家或是公眾人物 : 一定要等開庭拿到判決書才能公開對方身份嗎? : ※ 編輯: Amb169 (49.216.224.108 臺灣), 01/04/2023 19:32:42 : 推 Godofthebutt: 你公開的時候加料會有妨害名譽的問題 01/04 21:55 : 推 banana321: 你拿到的判決書 也要碼掉個資,不然違法 01/04 22:43 : → banana321: 最安全的做法就是給案號,請自己查 01/04 22:44 : → saltlake: 奇怪美國訴訟案,新聞和學界都是明標某某訴某某 01/05 00:20 : → saltlake: 引用判決內容涉及原被告也是名稱照搬 01/05 00:20 : → saltlake: 當然性侵案被害人除外 01/05 00:20 : → saltlake: 我國新聞和一些刑案追蹤的節目報導各種兇手也是報名 01/05 00:22 : → saltlake: 像是陳進興等等 01/05 00:22 : 推 KKyosuke: 媒體有公益性 你呢? 01/05 01:02 : → saltlake: 學術倫文寫作沒有公益性? 刑案追蹤節目呢? 01/05 09:11 : → saltlake: 另外,明明法院判決乃公開可得資訊,難道本人在公開 01/05 09:12 : → saltlake: 場合透過手機連網獲得判決書,然後朗讀中讀出被告姓名 01/05 09:13 : → saltlake: 也構成妨礙名譽? 01/05 09:14 : → saltlake: 以誹謗罪來說,傳述者講的完全是事實,又非私德或與公眾 01/05 09:18 : → saltlake: (公共)利益無關者,明文免責。 01/05 09:19 : → saltlake: 請問某公司販賣非法有害健康之產品被判有罪定讞 01/05 09:19 : → saltlake: 傳述這種事實無關公益? 或者某公司產品頻出問題, 01/05 09:20 : → saltlake: 被控告民實賠償敗訴。任何人不得在公開場合論及該公司 01/05 09:21 : → saltlake: 卻有推出問題產品的事實? 01/05 09:21 : → saltlake: 至於公然侮辱,某甲被判決殺人或強暴定讞,某乙在公開 01/05 09:23 : → saltlake: 場合如圖書館等閱報處閱讀後大聲說某甲這種行為真可惡 01/05 09:24 : → saltlake: 真是大壞蛋。 這位某乙構成妨礙名譽? 01/05 09:24 : → saltlake: 又或者對於強暴犯,一群女人在捷運上論及此人被判罪定讞 01/05 09:25 : → saltlake: 大呼這種「女性公敵」定罪真是大快人心,妨礙名譽? 01/05 09:26 : 推 KKyosuke: 要抬槓我可不奉陪,自己看看書吧 01/05 10:31 : → saltlake: 強調媒體有公益性? 這才是誤導,媒體未善盡調查責任者 01/05 18:17 : → saltlake: 照樣有敗訴案例。法條免責要件沒寫媒體而是其他要件 01/05 18:17 : → saltlake: 單單強調一個媒體有公益性本就是有誤導可能 01/05 18:18 : 推 KKyosuke: 未盡調查責任是報導不實 你現在談的是報導不實嗎..? 01/05 20:30 上面所批評的是後列那句話的狹隘性與可能誤導性︰媒體有公益性 你呢? 以下先看中華民國刑法條文第310條的誹謗罪與第311條的不罰規定 第 二十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誹謗罪的核心概念在於「公然」與「真實惡意」。後者源於美國聯邦法院判決。 其中真實惡意的要件又可分成真實性和惡意。 真實性: 由足夠證據證明所傳播是實乃真實者,或者雖不能證明是真實, 但是「依據所提供的證據資料,判斷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這是真實事件」。 惡意: 散播者與當事人有否過節? (佐證惡意) 散播者是否在以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作出適當的評論 (佐證善意) 所以罪名成立與否,傳播者是否記者根本不是要件。記者報導滿足公然要件, 但是不滿足真實性且有惡意,照樣有罪。 反之,非記者如一般人,即使公然傳播,只要能證實無惡意,或者內容是真實者, 又或者業經查證系爭事實而足信其為真者,不罰。除非所傳播標的乃「涉於私德而 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70.1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72999016.A.D3E.html
GameTheory9: 上一篇文章題意不清無法作答。 01/06 19:24
GameTheory9: 1. 誰公開?法院公開,還是原告公開?刑事案件原告是 01/06 19:24
GameTheory9: 檢察官,民眾是告訴人;民事事件原告才是一般民眾。 01/06 19:24
GameTheory9: 2.判決書案由及內容是什麼?如果是民事事件,且只是 01/06 19:24
GameTheory9: 請求給付貨款之類的,即使判決前公開被告身分,不見 01/06 19:24
GameTheory9: 得構成妨害名譽或侵害名譽;但若被告準備併購其他公 01/06 19:24
GameTheory9: 司或競標等商業行為,原告剛好是競爭對手,則公開被 01/06 19:24
GameTheory9: 告欠款事實恐怕有不正競爭行為。 01/06 19:24
GameTheory9: 3.重點是被告年齡是否為未成年青少年?涉犯案件是否 01/06 19:24
GameTheory9: 為不得公開案件?若為上述類似情形,即使法院判決後 01/06 19:24
GameTheory9: 也不得公開被告姓名,更何況是公布被告身分。 01/06 19:24
GameTheory9: 4.綜上,原文的題意完全不明 無法作答。若真要作答, 01/06 19:24
GameTheory9: 可以寫一篇小論文了。 01/06 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