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t102441: 並不會,誣告本身就已經很難告,更何況只用民事告訴,原 01/13 23:12
→ kt102441: 告須證明被告有不當得利,被告須證明自己並沒有不當得利 01/13 23:12
→ kt102441: ,某一方證據力足夠,另一方即敗訴。除非有一方去跟檢警 01/13 23:12
→ kt102441: 報案,才會啟動刑偵查。 01/13 23:12
我的想法是,竊盜不是告訴乃論,不論檢察官還是法官,只要得知有此事就要調查
司法雖然被動調查,但得知有竊案還是會轉給檢察官處理吧
就算沒有轉,相信檢察官也會有辦法聽到消息而介入偵查
雖然用民事去告,但同時也讓法官或檢察官知道有此事了
而民事本身就是虛偽的,那也讓後面承辦的檢察官承辦虛偽的案子
※ 編輯: ultratimes (122.121.43.198 臺灣), 01/14/2023 14:17:52
推 rickdom01: 罪刑法定,你看一下條文就知道不可能構成 01/14 16:00
推 GameTheory9: 刑法169條1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 01/15 10:41
→ GameTheory9: 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01/15 10:41
→ GameTheory9: 文義解釋來看,告民事與誣告罪無關。 01/15 10:41
推 GameTheory9: 爭點在於,“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的解釋,特別是單純 01/15 10:49
→ GameTheory9: 參與民事訴訟程序是否能擴張解釋構成誣告?民事法官 01/15 10:49
→ GameTheory9: 及公訴檢察官在法庭上聽聞你指摘他人竊盜,與檢察官 01/15 10:49
→ GameTheory9: 及法官是否告發那個人竊盜,與你親自跑去地檢署寫告 01/15 10:49
→ GameTheory9: 訴狀是三個不同情形。不會構成誣告。 01/15 10:49
→ maniaque: 主張對方偷竊但不願意追究,踩到的是"誹謗罪"不是"誣告罪 01/15 12:06
→ maniaque: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01/15 12:07
→ maniaque: 刑310: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補上面) 01/15 12:08
→ maniaque: u大師自己第二行就已經挑明 要 不名譽A 了 01/15 12:09
→ maniaque: 先把 "告" 這個詞定義出來吧 01/15 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