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請問一個問題,今天A有台灣跟美國的國籍 A假如在台灣出生,後來移民到美國,退休後又回到台灣生活 在A回到台灣之前,他有在美國立下遺囑,因為是單身,想將全部遺產捐給教會 但是A在台灣還有兄弟姊妹的親屬,如果今天A去世後 他的遺產是可以全由他的遺囑捐給教會嗎?? 還是說還是要先扣掉給他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後,才可捐給教會呢?? 或者是說,A的遺產要分成兩部分,在美國的遺產,可以全數捐給教會 但是在台灣的遺產,則要保留三分之一的特留分後,才可捐給教會呢??? 或者是不管是美國或台灣的遺產,都要扣掉三分之一的特留分,才可以捐出去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159.212.19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74449125.A.319.html
KHlawtel: 依涉外民事適用法定準據法 01/23 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