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cu: 這不就很單純的A找B B找C嗎 01/30 15:34
→ ultratimes: 樓上不是吧 其中刑事罪名只能找最初的犯人吧 01/30 18:29
→ ultratimes: 中間的又沒有毀損的故意 01/30 18:29
→ jasonmoon: 毀損要有故意 過失不算 01/30 19:49
→ jasonyeh: 你都知道毀損要有毀損故意,你要怎麼證明最初的破壞者的 01/31 08:26
→ jasonyeh: 主觀上有要毀損汽車的故意? 01/31 08:26
→ maniaque: 單純民事,但如你想告刑事,派出所也是照收,進案作筆錄 01/31 08:55
→ maniaque: 除非對方損毀設備的最終目的,就是你這一台車,才有可能 01/31 08:56
→ maniaque: 就好比最近夾死證交所前副總人的機械停車位事件 01/31 08:57
→ maniaque: 破壞者知道你的機械車位,於是趁機破壞你專用的車位設備 01/31 08:57
→ maniaque: 然後....啪~~~~~~~~~你的車被壓壞了 01/31 08:57
→ maniaque: 雖然車位設備產權不是你的,維護也不是你在做 01/31 08:58
→ maniaque: 但對方破壞設備目的,就是要毀損你的車子,那就可以成罪 01/31 08:58
我在想,是否前半毀損屬於直接故意,後半毀損屬於間接故意來論處?
例如,今天我破壞一台公共電腦,破壞中把裡面的線弄短路了
結果後面的使用者不知情,還把自己隨身碟插下去,導致隨身碟損壞
雖然後面的並非破壞的主要目的,但如果可以預見也能算故意了?
※ 編輯: ultratimes (122.121.30.238 臺灣), 01/31/2023 21:20:22
→ maniaque: 你不能確定隨身碟插下去一定會壞..... 02/01 09:04
→ jasonyeh: 根本無法預見啊,你能預見後面會有人插隨身碟,而且隨身 02/01 09:22
→ jasonyeh: 碟插下去就一定會損壞 02/01 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