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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大法官們在釋字784中,認定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 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同時,也點出「對學生所為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例如學習評量等),是否侵害 學生之權利,則仍須根據行政程序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依個案具體判斷,尤應 整體考量學校所採取措施之目的、性質及干預之程度,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即難謂 構成權利之侵害。又即使構成權利之侵害,學生得據以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教師 及學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仍有其專業判斷餘地,法院及其他行政爭訟機關應予以 較高之尊重,自不待言」。 另外 行程法 §3 第三項 規定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按以上所寫,可以大致推斷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的邊界, 但我有一個問題:倘若一大學教授於成績評量時,進行的程序有疑義, 學生若提起行政爭訟會不會被打槍? 爭點在於: 大法官認定成績評量等措施須依個案具體判斷, 但行程法又明定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不適用此法 這樣是不是出現bu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7.132.1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76178991.A.C50.html ※ 編輯: R2003 (27.247.132.152 臺灣), 02/12/2023 13:17:02 ※ 編輯: R2003 (27.247.132.152 臺灣), 02/12/2023 13:17:22 ※ 編輯: R2003 (27.247.132.152 臺灣), 02/12/2023 13:31:57
leptoneta: 個案具體判斷 02/12 13:45
嗯嗯,我好像沒寫清楚。 我知道是個案具體判斷,但行程法寫這不歸我管,大學法和教師法也未提及相關 法規範,bug指的是大法官們保障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的權利,但行程法的規定卻阻止這 情況的爭訟,不就會讓學生有權益受損卻無法可爭訟嗎? ※ 編輯: R2003 (27.247.132.152 臺灣), 02/12/2023 15:10:55
HSUS: 768? 02/12 16:58
※ 編輯: R2003 (27.247.132.152 臺灣), 02/12/2023 17:52:19 感謝提醒,一時手殘,已更正~ ※ 編輯: R2003 (27.247.132.152 臺灣), 02/12/2023 17:55:04
HSUS: 個人觀察,行政法院就起訴要件都比較開放,不會拘泥於系爭 02/12 18:27
HSUS: 行程法規範,反倒是要注意個案中是否為顯然輕微 02/12 18:27
Yenfu35: 回原po,「不適用行政程序法規範」不代表不受法的制約、 02/12 19:39
Yenfu35: 也不代表不受司法審查。最顯著的例子是,考試院有關考選 02/12 19:40
Yenfu35: 命題及評分的行為固然不適用行程法,但藝人葉蔻曾為了他 02/12 19:42
Yenfu35: 在中醫特考的成績評閱不公而兩度向高等行政法院控告考選 02/12 19:44
Yenfu35: 部、而且兩次都獲勝。 02/12 19:44
CoffeeCatHig: 個人認知,行程法兼有行政法總則與行政程序的內容, 02/12 19:45
CoffeeCatHig: ,經排除適用的,主要是行政程序部分,不代表可以排 02/12 19:46
CoffeeCatHig: 除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原則(不過也有學者主張,行程法 02/12 19:47
CoffeeCatHig: 的排除規定應該大幅刪除 02/12 19:48
※ 編輯: R2003 (27.247.132.152 臺灣), 02/12/2023 20:04:10 原來如此,感謝以上大大們 ※ 編輯: R2003 (27.247.132.152 臺灣), 02/13/2023 21:4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