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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gnman (阿倫倫)》之銘言: : 感謝saltlake的回覆,認真思考後有以下幾個問題想要請教。 : ※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銘言: : : 發問人以下引用的所謂「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 : 的部分有問題。 : 立 : 即 : : 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cfed6708-23de-47a0-a828-0548d800 : 45 : : 經濟部105年7月15日經商字第10502418810號公告修正應記載事項第5點, : : 並自105年10月1日生效 : : … : : 三、商品資訊 : : 商品交易頁面呈現之商品名稱、價格、內容、規格、型號及其他相關資訊, : : 為契約之一部分。 : : 四、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 : 交易雙方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 : : 五、確認機制及契約履行 : : 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 : : ^^^^^^^^^ : : 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 : : ^^^^^^^^^^^^^^^^^^^^^^^ ^^^^^^^^^^^^^^^^^^^^^^^^^^ : : 六、商品訂購數量上限 : : 企業經營者於必要時,得就特定商品訂定個別消費者每次訂購之數量上限。 : : 消費者逾越企業經營者訂定之數量上限進行下單時,企業經營者僅依該數量上限出貨。 : : … : : 上面第五點,有明確否定本案商家所定的[客戶服務條款]? : 確實無明確否定商家所訂之[客戶服務條款],不過若往後網路商家只要在[客戶服務條 : 款]當中備註一條[如遇特殊情況無法進貨或價格低於市場行情,訂單將進行告知及取消 : 。],如此一來是否就可免去業者標錯價之風險? 可能,但是因而就跳到容許賣家片面解約,跨度太大。解約是影響很重大 的手段,因此需要很強的正當事由。有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案存在時,請勿輕言 解約。 具體討論詳後。 賣家網頁所列的「所有相關事項」,到底是構成契約法所謂的「邀約」, 還是僅構成「邀約的承諾」,其法律效力大有區別。前者只要買家向賣家傳達 「接受(邀約)」之意,買賣雙方間的契約就成立了。後者,即便買家向賣家傳 達自己「接受(邀約之引誘)」,僅表示買賣雙方進入對契約具體內容的磋商階 段。 所以前述的客戶服務條款,當內容表達了賣家即使收到買家的接受訊息,也尚 未表示賣家確認要與買家簽約而賣貨,而保留了「發生某些特殊狀況時,就不 接受買家想與賣家買貨的表示」,那就更該被解為邀約引誘。 總之,用服務條款表明,雖然本人有意與不特定的買家締結買賣契約,但是 即使買家向本人表達購賣之意願,本人並不會立刻同意,而要再考察是否有所 列服務條款已經向買家解釋過的特殊情況,然後才會決定是否與買家締約。這 樣來使賣家的表示成為邀約的引誘。 : : 而且該點有明確寫說,「客戶完成下單流程」,就算是確定契約成立? : 於2016年後,業者網路刊登商品視為要約,消費者下單視為承諾,透過購物車及電子郵件 : 完成確認機制,有了要約與承諾是否可表示契約成立?而契約成立後需確實履行契約。 : 業者於[客戶服務條款]當中記載到[如遇特殊情況無法進貨或價格低於市場行情,訂單 : 將進行告知及取消],消費者是否可主張,業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契約 : 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使剝奪消費者行使 : 契約之要求業者履行契約等權利,使約款顯失公平? : 業 : 須 : 條? 契約目的是啥? 買家的目的是想買,賣家的目的呢? 僅因為買家想要買, 賣家卻不肯賣,這就構成「顯失公平」? 麻煩請就您所謂的「顯失公平」,做更詳盡的論證。 最後,原發問者的論述,看起來與下列網路文章所為者頗相似。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onsumers-loan-contract/273 問題是,該文並未把公告第五點和其主張的,買家下單就代表契約成立, 給予夠細緻的論證。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點:「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 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 ^^^^^^^^^^ ^^^^^^^^^^^^^^ 例如本案的 客戶服務條款內容 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 ^^^^^^^^^^ 看清楚,上面寫了契約成立的「前」與「後」。那些內容可以支持所謂的︰ 買家下單就成立契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94.15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76295040.A.DB3.html ※ 編輯: saltlake (114.24.94.159 臺灣), 02/13/2023 21:36:01
m36580: 客戶服務條款有寫到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所以問題爭點 02/13 21:41
m36580: 不在契約是否成立,而是賣方得否以價格低於行情為由解約 02/13 21:42
m36580: 因此爭點在於消保法第12條顯失公平的認定 02/13 21:46
以下是原發問人原始文章提到的完整服務條款。 > >二、雖說業者在[客戶服務條款]有寫到 >[您同意依據本公司所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本公司對於下單內容, >得於下單後二個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拒絕,但客戶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 ^^^^^^^^^^^^^^^^^^^^^^^^^^^ 這部份表示契約成立。 > >[我們的商品頁面會提供單一商品可選購數量上限供客戶參考,原則上我們僅在該數量上 >限內進行出貨,如遇特殊情況無法進貨或價格低於市場行情,訂單將進行告知及取消。] ^^^^^^^^^^^^^^^^^^^^^^^^^^^^^^^^^^^^^^^^^^^^^^^^^^^^^^^^^^^ 這部分賣家「事先寫明」了,會取消訂單的特殊狀況。 所以看來本點確實不在契約成立與否,而在於賣家所定的取消訂單的條款 是否違反消保法第12條規定而無效,導致不能取消契約。 消保法第12條: [1]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2]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現在我們來看賣家的服務條款: (1) 特殊情況無法進貨 這種情況賣家無法履約提供貨品。既然契約成立,賣家構成給付不能, 視情況而定,可能要賠償買家所受損害。 倘若實行賣家的服務條款,就讓賣家躲避賠償責任。看起來是顯失公平。 (2) 價格低於市場行情 記得在工程方面的履約爭執,有所謂施工材料因為無法預期的原物料波動 而上漲,導致承包商向業主請求追加工程款的諸多案例。 爭點之一在於是否「無法合理預期」。 所以回到本案案例,不能單就「價格低於市場行情」就讓賣家解約。 還要考慮其他因素,才能判定是否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換言之,本服務條款乃效力未定者。 > >[本公司得依實際情形,增加、修改或是終止上述相關服務。] 賣家上面這條就寫(想)得太美了。 ※ 編輯: saltlake (114.24.94.159 臺灣), 02/13/2023 23:3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