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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80 條 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如約定之期限較長者,縮短為五年。 請問買回之期限是從何時起算? 是從契約成立時起算 還是從可行使時起算? 舉例來說 若甲賣房屋給乙 約定第6年乙方可行使買回權 則會是下列何種狀況? A. 從契約成立時起算5年內可買回 但契約已約定第6年起才可買回 故乙無法買回 B. 依照契約從可行使買回權起算5年 乙從第6到10年可買回 C. 契約違反強行禁止規定而無效 乙從第1到5年可買回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1.46.13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78101976.A.540.html ※ 編輯: saccharomyce (118.161.46.138 臺灣), 03/06/2023 19:30:06
CCWck: 如果2023賣出,2023~2028可行使買回權 03/07 02:14
maniaque: 樓主比較會care的應是契約成立時點還是異動登記時點 03/07 10:00
maniaque: 至於380買回權,民法定的是"上限",其他依契約雙方議定 03/07 10:03
maniaque: 照樓主所想的,另外一個燒腦的是 5Y or 5Y11M29D為上限吧 03/07 10:05
maniaque: 照法條就是滿 5Y ,不是 5Y11M29D 03/07 10:06
saccharomyce: 所以是狀況C 限制買回條款無效囉 03/07 11:44
maniaque: 上法院吵,讓法院判比較快 03/07 11:56
maniaque: 以法條本義來講,5年以上的部分,原賣方無法請求 03/07 11:57
maniaque: 但若雙方有換約行為,就負舉證責任吧.... 03/07 11:58
maniaque: 就像賭債即使以契約明定,債務方之後抗辦也是違反公序 03/07 11:59
maniaque: 良俗,判債權方無請求權,可是若履約還錢,就不得請求返還 03/07 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