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代轉== 我任職的A公司與關係企業B公司在同一地點上班, 管理中心C公司於外地,三家的統編不同,公告的組織架構是ABC混在一起,行政流程密不 可分, 近期A&B&C陸續解僱員工, A公司人數4人,3/30解散, 1月預告2人,最後上班日2/28, 2月預告1人,最後上班日3/30, B公司人數約24人, 1月解僱6人,預告工資30天 2月解僱3人,預告工資30天 3月解僱3人,預告工資30天 C公司人數約13人, 1月預告2人,最後上班日2/28, 3月預告9人,最後上班日4/30, 乍看之下A或B或C公司都未牴觸,未滿30人60日內解僱10人, 但A與B同場域工作,工作內容也可看出為同一組織,1/31-3/30也僅58天, 這樣A+B是否可視為同一廠場,1/31-3/30的60日內解僱人數有11人,並適用大量解僱法? 或者A、B、C實際上由同一人資主管分別預告解僱,是否可視為同一事業單位,合併計算 員工30人以上未滿200人,60日內解僱超過3分之一員工? 有拿到遣散費跟非自願離職書, 但沒有提前公告,也沒有轉職輔導, 只是想爭取自己的權益,煩請解惑,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193.15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80448828.A.387.html
KKyosuke: 不同法人就是不同人,沒有合在一起算的 04/03 10:01
maniaque: 兩回事,就像2412自己有自己的人力派遣公司 04/03 10:17
maniaque: 2412派遣子公司派人力給自己母公司用 04/03 10:17
maniaque: 你能說因為是子公司,所以資遣人數的帳跟財報一樣 04/03 10:18
maniaque: 一起算在2412上面?? ^_^ 04/03 10:18
maniaque: 勞工會爭權益,那....."雇主也會爭權益"啊~~~~ 04/03 10:19